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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
作者:饶乃荣 发布时间:2013-06-18 10:28:38
宣告失踪,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神情,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确定其财产关系的一种制度。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失踪达到一定期限后,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以便结束以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首先,二者设立宗旨不同。宣告失踪只是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终止不确定的财产关系。宣告死亡,结束被宣告死亡人生前住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 其次,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前置程序。既附合宣告死亡的,又符合宣告失踪的,由申请人选择。 再次,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没有顺序限制,而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性。所谓顺序性,是指前一顺序申请人没有申请的,后顺序人无权申请。如配偶宣告失踪,父母宣告死亡的,法院应该宣告失踪。不能宣告死亡。同一顺序人有申请宣告死亡的,有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最后,两者的法律效果不同。宣告失踪,法院指定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顺序性,而且财产代管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宣告死亡,终止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财产依法继承,婚姻关系归于消灭,其子女可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女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作者单位: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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