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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档案丢失能否提起民事诉讼?
作者:李一军 发布时间:2013-07-08 14:49:23
【案情】 张某原是国有A厂职工,1998年因个人原因调往B厂。现B厂要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却发现怎么也找不到张某的档案。B厂经调查了解,原来张某调到B厂时仅有一纸调函,档案却未从A厂移交到B厂。张某找A厂查询其档案,A厂称当时的经办人都已经不在单位,无法查到档案。张某遂决定提起民事诉讼,起诉A厂要求其补办档案并赔偿其因为没有档案无法办医保的医疗损失费1250元。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A厂丢失了张某的档案,张某的起诉应予受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档案管理不属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张某的起诉不应受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中规定:“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本纠纷中,张某的起诉应受理。 档案如果能够补办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补办档案的诉讼请求。至于补办的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则属于档案行政管理范畴,人民法院不作干预。如果确实出现无法补办的情形,当事人可以根据《档案法》的规定,通过行政途径解决。《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第(八)项规定“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档案法实施办法》也规定了类似的处罚条款。这说明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对各单位的档案机构及人员有指导、管理、监督直至处罚的行政职能。本纠纷中,张某可以先向当地档案管理部门反映,由当地档案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如果问题未得到解决再提起民事诉讼。当然,张某也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作者单位: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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