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邵鑫) 王猛2012年刚拿到驾证,为了锻炼自己的上路技术就以三万元的价格向熟人买了一二手车。听朋友说这车是已经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所以王猛买入后由于工作也繁忙就一直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也未通知保险公司。不料祸从天降,近日,王猛驾驶该车在回家路上与相向而行骑电动车的陈楠相撞,造成陈楠身体严重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为王猛负主要责任,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陈楠遂起诉到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要求王猛、登记车主和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共计13万元。
到了法庭后,原车主表示车自己早就卖了,怎么可能不是自己开的也要自己负责,而保险公司则说他们并没有接到任何车辆已转让的通知,所以对于已产生转让而公司并不知情的车辆,他们也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王猛确认为只要车投了保不论从谁开的是不是已转让,保险公司都应该赔偿。那么这一大笔赔偿费用到底应该由谁承担呢?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同意继续承保的,依法变更保险合同。登记车主在办理保险时,已经在保险单上和保险公司明确约定:被保险车辆的转让、赠与、变更用途时应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转手续。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登记车主在将车卖给王猛后,既非该车的支配者和控制着,也未从该车的运行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对陈楠在该次事故中导致的各项损失由王猛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