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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为她的损失买单?
作者:广西乐业县人民法院 姚慧芬   发布时间:2013-07-08 14:10:07


    【案情】

  李雷和韩美是对矛盾不断的夫妻,但两人对孩子却都极尽疼爱,为了孩子,两人达成了不离婚的共识。3月份的一天,李雷趁韩美外出之际,拿着两人的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当地的银行,申请对韩美设置了密码支取存款的存折进行挂失。银行照办并补发了新存折后,李雷又以韩美的名义向银行申请撤密,并在“客户签收栏”签署了韩美的名字,随即取走了存折中的所有存款,之后一直下落不明。4月中旬,韩美持存折到银行欲取款时,却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存款早已被取走。韩美认为自己的存款损失是因为银行未尽通知义务导致的。因此,韩美将银行作为被告向当地的法院提起了请求银行赔偿自己损失的诉请。

  【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由于韩美和李雷是夫妻关系,丈夫处分妻子的财产,在日常生活中实属平常,加之李雷又是持着两人的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的,银行从而推定李雷到银行挂失和取款是得到妻子韩美的授权,为其办理相关事宜是合情合理的,因而,银行不存在任何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由于韩美和银行达成的储蓄合同并凭密码取款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自成立时就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因而,银行具有凭密码向韩美支付本息,通知相关事宜的义务。但在李雷持相关证件到银行对存款进行挂失、改密、取走全部存款的处分时,银行却未尽到通知韩美相关事宜的义务,因而,银行应当为韩美的损失买单。

  【评析】

  按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本案中,鉴于是韩美与银行签订储蓄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决定了只有韩美才是合同的主体。虽然李雷和韩美是夫妻关系,其确实也是持着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有效证件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的,但这并不代表丈夫李雷可以代表韩美,也不等于韩美已经授权给丈夫李雷,因此,银行无权以此单方变更合同的主体。加之面对丈夫李雷不知密码,银行却未尽到起码的注意义务,如告知或通知权利人韩美相关事宜,要求其到场等等,同时银行还男女身份不分,让丈夫李雷签署妻子的名字,导致妻子韩美一直蒙在谷中。也就是说,只要银行稍加注意,损失也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其次,根据《合同法》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鉴于丈夫李雷已经下落不明,韩美的损失已经客观存在,银行应当就自己的违约责任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再向李雷追偿。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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