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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火灾货物被烧 物流集团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3-07-08 11:51:34
本网讯(王川 韦京辰) 公路之上,一场突发的火灾导致货车上的货物全部毁损,货车司机及火灾车辆名义上的车主河池大风物流公司被广西连连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广西连连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告上了法庭。最终,法院判令货车司机兰大承担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270000元。 广西连连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大东公司合作运输并授权委托,于2012年1月5日与货车司机兰大签订运输协议,约定由兰大驾驶行驶证登记车主为河池大风物流公司的重型厢式货车承担大东公司一批价值49万的货物从广西桂林运至云南昆明。兰大所驾驶车辆凌晨行至云南建水县高速路段时该车辆发生火灾,虽经消防车全力扑救但仍造成价值49万元的货物全部毁损。广西连连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为此付出货物总价49万元。该货物残值计价三万元。为维护其利益,广西连连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将货车司机兰大及火灾车辆名义上的车主河池大风物流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河池市大风物流公司辩称其不应承担责任。该火灾车辆为2009年5月22日兰大向其公司购买,公司只是保留名义所有权,实际支配所有是兰大的,公司不享有收益的支配权,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货车司机兰大辩称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相应责任应该由河池市大风物流公司承担,且在此次事故中兰大不具有任何过错,不应该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审理后法官认为,广西连连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与兰大签订的《运输协议》,系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合同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被告兰大作为承运人,对其驾驶的货车疏于管理,未尽到安检义务,致使该车运输途中起火烧毁承运货物,进而导致二原告赔偿货物损失491900元,由于被告兰大并无证据证明车辆起火系不可抗力所致,故,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扣除二原告已经获得的残值款30000元,再减去二原告已获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理赔金191900元,被告应当赔偿二原告货物损失款应为270000元。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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