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许东波 吴琦) 逢年过节、宴请宾客,中国人都讲究燃放烟花爆竹,图的就是一个喜庆。然而因燃放烟花爆竹不慎受伤,由喜生悲的事情也常有发生。7月2日,江西南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由放烟花引起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阎超惠、湖南省某烟花制造公司赔偿原告严明霞18万元。
2012年元宵节第二天,原告严明霞为庆祝其父生日向邻居严浩转手了两箱烟花。当晚严明霞在点燃引线时,烟花即炸开,导致其右眼炸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严明霞右眼受伤构成五级伤残。南城县工商局在接到投诉后查明该烟花系湖南省某烟花制造公司生产。据邻居严浩所述及提供的发货单得知该烟花系从被告阎超惠店里购买。严明霞在向几方当事人索赔无果后,将销售商阎超惠、生产者湖南某烟花制造公司及邻居严浩一起告上法庭。庭审中,原告严明霞与被告严浩达成调解,向法院申请撤回了对严浩达的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严明霞作为消费者使用被告阎超惠销售的被告湖南某烟花制造公司生产的产品,被炸伤致残,两被告均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燃放烟花之前,原告严明霞的弟弟等人也因燃放该批次烟花被炸伤,严明霞在明知该烟花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燃放,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依法应减轻被告方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具体情况,判定生产商与销售商共同担责70%,赔偿原告严明霞18万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