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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少年无证驾车把命丧 自担一半责任
发布时间:2013-07-03 15:05:49


    本网讯(陆俊书 邓诗弟)  广西恭城观音乡15岁少年刘运哲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与平安乡常秋学所驾驶的农用车对向相撞,当场死亡。7月3日,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常秋学赔偿刘运哲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05848元。

  恭城观音乡周家塘村15岁少年刘运哲无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观音往栗木方向行驶至栗观线4KM+400m路段时,与本县平安乡黄埠村常秋学驾驶的农用运输车对向相撞,造成刘运哲当场死亡、摩托车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刘运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交警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80公里,同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应负相当责任。常秋学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载物超过核定标准,对事故发生过错应承担相当责任,二人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刘运哲的丧葬费为17076元、死亡赔偿金104620元,精神抚慰金为20000元,合计141696元。

  常秋学所驾驶农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刘运哲经济损失11000元,对超出部伤,按同等责任赔偿,依照法律规定核算,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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