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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宫”不思改 男子疯狂盗窃十起再入狱
发布时间:2013-07-08 10:22:13


    本网讯(陈和耀 桑鹏)  一男子先后三次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因患重病被暂予监外执行,却不思悔改,“重操旧业”,纠集他人疯狂盗窃。 2013年7月5日,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任学远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7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9日至2012年11月23日,被告人任学远(河南省淮滨县人,40岁)单独,或伙同姚淘气、王魁、嵇树胜(另案处理)等人在获嘉县、修武县和新乡市西工区,专肆疯狂盗窃踏板摩托车10起,盗窃摩托车9辆、手机一部。2012年11月23日中午13时许,任学远伙同姚淘气在获嘉县景文百货楼下行窃时被当场抓获。经估价,被盗赃物价值人民币43050元。案发后,三辆摩托车、一部手机被追回并发还了被害人。其余摩托车均被低价卖与他人,未追回。

    另查明,被告人任学远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05年8月、2011年2月、2011年11月,因犯盗窃罪三次分别被判有期徒刑,因患严重疾病于2011年11月1日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任学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30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任学远曾因盗窃多次被判处刑罚,具有酌情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任学远、姚淘气、王魁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缴并发还了被害人,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遂依法判决,被告人任学远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十八日,并处罚金7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7000元。同案的被告人姚淘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王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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