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桂宝珊) 东乡一男子11年前将房屋卖给他人,本应依照约定履行协助买房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却迟迟不予履行,买房人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2013年6月30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民三庭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董明华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将东乡县孝岗镇街心花园的商品房的产权过户登记到原告赵慧名下。
2002年2月20日原告赵慧购买了被告董明华所有的位于东乡县孝岗镇街心花园的商品房一套。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该房建筑面积85平方米,购房总价65000元人民币,房款一次性付清。原告当即向被告支付了房款65000元。双方同时口头约定,因原告手头不充裕,房屋暂时不予办理过户手续,等原告手头充裕再予以办理过户手续。2010年2月,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没想到被告竟然反悔当初房子卖便宜了,便要求原告支付20000元补偿费。原告不同意被告提出的条件。此后,原告一直找不到被告,致使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一直搁置未办至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将东乡县孝岗镇街心花园的商品房的产权过户登记到原告赵慧名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房款65000元,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应尽协助原告办理过户义务。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