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以女友名义买房 分手后为要回房子补偿三万元
发布时间:2012-04-18 13:57:51


     光明网讯 (通讯员 刘红连 童平华)   家住江西省吉安县君山路的颜某因以女友名义购房,为要回房屋损失了三万元“好处费”。4月16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当庭调解了一起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双方一致同意涉案房屋归男方颜某所有,由颜某向女方刘某一次性支付补偿款30750元,刘某须在三个月内协助颜某办理好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费用由颜某自理。

    颜某与刘某系一对昔日恋人。2007年双方恋爱期间,颜某欲买房结婚,但必须要有身份证才能办理买房手续,由于颜某的身份证遗失,颜某首先想到借刘某的身份证买房,心想以后刘某成为自己的妻子,反正是一家人,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还不都一样,因而,颜某当时并无戒心。于是双方商定,由颜某出资,以刘某的姓名购房。

    2008年1月2日,刘某与江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坐落于吉安县城君山大道赣中商贸城6号商品房一套,面积90.97平方米,总价153153元,首付款46153元,余款107000元银行按揭。合同签订后,颜某个人交纳了首付款,并每月向银行归还房贷。2009年8月19日,以刘某的名义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当日,为了防止日后引发纠纷,颜某与刘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男方须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内向女方支付补偿款20750元;今后该房屋所有权归男方所有,但购房款、过户费等一切费用由男方负担;女方有义务协助男方办理过户手续等相关事宜。同日,颜某、刘某又到吉安县公证处办理了合同公证。不久,颜某即搬入装修的新房居住,但其与刘某也因性格不合而分手。

    2010年2月2日,颜某向刘某支付了首批补偿款5750元。2011年初,当颜某向刘某支付第二批15000元补偿款时,刘某却提出要房不要钱。2011年12月19日,颜某在律师的指点下向吉安县公证处提存了15000元补偿款。吉安县公证处在法定期间及时通知刘某来领取提存标的款,但刘某拒绝受领。后经多次协商未果,现颜某迫于无奈遂向吉安县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并责令刘某在规定期限内协助其办理好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虽然是刘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但根据本案颜某提供的购房首付款票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公证机关的合同公证书和提存证明、刘某出具的补偿款收据、颜某居住房屋的证明以及相关视听资料等证据,足以证明颜某系借用刘某姓名买房的事实,房屋所有权理当确权归属颜某所有,但颜某也应履行协议向刘某支付补偿款。

    基于此,该案主审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当庭进行调解。通过法官耐心细致地释法讲理,刘某不得不承认本案事实,表示接受调解,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颜某除向刘某补偿协议规定的20750元之外,再向刘某补偿10000元,合计30750元。一起昔日恋人间因借用姓名买房而引发的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 王丹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