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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十年未过户 如今房主来收房
发布时间:2013-01-11 14:42:20


     本网讯(张蕾 樊忠江)   住了10年的房屋,因一直未与原房主办理更名手续,被原房主手持房产证要求即刻搬出房屋。双方各执一词,矛盾升级到通过诉讼来解决。1月9日,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起案件依法宣判,判决原房主协助现房主办理过户手续。

  李杨是外地务工的农民,15年前来到大庆,由于没有稳定工作,收入很少,与妻子结婚后,一直没有固定住房。2001年,李杨通过认识人租住了于仁庆夫妇位于让胡路区龙北小区的房屋。因于仁庆夫妇系单位退休职工,他们打算去大连定居,因此租金就由于仁庆夫妇的同事小言(化名)代为向李杨收取,并通过银行汇款转交给二人。2003年3月,李杨通过打拼渐渐有了一些积蓄,他通过小言向于仁庆夫妇转达了想购买此房的意愿,于仁庆夫妇得知后欣然同意,将房屋买卖事宜交给小言办理,将签署的一份委托书以传真的方式传到李杨手中。此份传真过来的委托书中写明:“兹有于仁庆住房一套,龙北小区*号*门*室,以证为准,售价48000元,一切事宜交付小言处理。房屋可以进行市场交易后,发生的暖气费等其他费用由买方支付、承担”。委托书中还有于仁庆夫妇的身份证复印件。由于李杨学历不高,对于法律常识并不熟知,在他看来这些手续非常完备,应该不会有问题,10天后,李杨与代表于仁庆夫妇的小言在房屋买卖合同上郑重签了字。合同签订后,李杨将购房款一次性交给小言,小言同时将房产证原件交给了李杨。

  就这样,李杨在未过户的房屋里居住了9年。2011年2月,李杨收到一张让胡路区法院的传票及起诉状,起诉状中所列被告居然是自己。再仔细一看,李杨顿时觉得头晕目眩,原来这张起诉状中的原告居然是于仁庆,并且于仁庆在起诉状中表示,要求解除与被告李杨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返还房屋,并支付1500元的房屋租金。

  李杨这才醒悟,由于一直没有催着办理过户事宜给自己带来了大麻烦。现在他的手中有购房合同、有房产证明,可是唯一致命的便是房产证上的名字不是他。在庭审中,于仁庆的代理律师表示,原、被告双方根本不存在什么买卖合同关系,对于李杨手中以传真方式传过来的委托书更不予认可,认为这不是原件,其本人也从没授权任何人委托卖房,对于李杨手中持有的房产证原件,原告于仁庆更是语出惊人,称其房产证已经挂失,并向法庭提交了于近日重新补办的房屋产权证书,李杨一时语塞,为本有理的事情如今哑口无言感到十分憋屈。

  法庭经过审理认为,李杨在于仁庆的房屋内居住了9年之久,如果仅仅是租赁合同关系,房屋产权证一直李杨手中并不符合常理,而于仁庆陈述其房产证丢失,却拖了9年的时间才进行补办,更无法排除其是为诉讼而准备的合理怀疑。法院认为,尽管房产证名字是于仁庆,但李杨陈述前后一致,与其提供的录音等相关证据相互佐证,能够形成证据链条,可以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合法成立。故依法驳回了原告于仁庆的诉讼请求。此后,于仁庆不服上诉,经过中院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此事终于尘埃落定。2012年5月,李杨向让胡路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于仁庆协助自己办理争议房屋的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让胡路法院依法支持了李杨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近年来,随着房屋价格的不断上升,像李杨这样购买房屋多年未过户,导致如今对方反悔,由此引发的诉讼也越来越多。法官提醒大家,房屋买卖合同涉及标的额巨大,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最好做到事无巨细。一旦合同出现纠纷,或出现类于本案的情况,更要冷静理智。本案中,虽然不动产的所有权自登记之日起转移,即只有经过了有关部门所有权人变更的手续,房屋才真正归自己所有,但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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