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许东波 吴琦)
十年前卖几万元的房子,现在涨到几十万,房价暴涨卖房者心有不甘,拒绝协助过户。6月3日,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谭国立、王兰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黄福民、胡珍玉办理座落于南城县建昌镇某商品房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2002年年初,原告黄福民、胡珍玉夫妇向被告谭国立、王兰购买了被告所有的座落于南城县建昌镇的某商品房一套,并签订了卖房契约。契约约定房屋价格为56600元,原告当日给付被告52000元,被告将房屋产权证交付原告。10月,原告支付剩余房款,并入住至今。因当时资金紧张,原告与被告约定日后再办理过户手续。2012年年底,原告听闻政府调整政策,二手房过户费用将提高,几次三番催促被告协助过户。2008年以来,南城房价大幅度上涨,被告对当初卖房决定后悔不已,对原告提出的要求以各种理由推诿。原告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提出若原告对其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其愿意协助过户,原告对此表示同意,但就补偿金额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卖房契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支付给被告全部房款56600元,已履行合同义务,同时,被告已将房屋产权证交付原告,并将房屋交由原告占有使用,原告在该房屋居住至今,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