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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飞涨拒绝协助办理过户 买房人起诉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1-04-20 14:37:33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永居)
几年间,房价飞涨翻了几番,卖房人大呼上当,拒绝协助买房人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于是买房人不得不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2011年4月19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张新宇将其出卖的位于泗洪县城市花园北边门市房(房产证编号为S022830)土地使用证变更为原告陈祥,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经审理查明,2006年下半年,被告张新宇建设位于泗洪县青阳镇城市花园北边的一幢五层商住楼。2006年12月,原被告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即被告张新宇将其开发的商住楼中的一层71.3平方米的门市房,以19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陈祥。原告分三次付清全部房款。2007年5月,被告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同年7月原告装修好房屋后,将为民诊所搬入此房,从事诊疗服务。2009年12月28日,原告陈祥起诉被告张新宇协助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经泗洪县人民法院(2010)洪民初字第0055号民事判决书及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宿中民终字第120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判令被告张新宇协助原告办理泗洪县青阳镇健康路南侧、新村路东侧的城市花园北边门市房的房产证过户。房产证过户后,被告张新宇仍拒绝协助原告陈祥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处理。 法院认为,原告陈祥与被告张新宇之间的房屋买卖合法有效。根据法律规定,房地产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本案中,被告张新宇将房屋以19万元价格转让原告陈祥,就应当协助原告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故原告陈祥要求被告张新宇协助原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前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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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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