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以案说法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限购令”导致买房无法过户 发生纠纷如何解决
作者:王磊 刘军   发布时间:2011-08-11 09:47:12


    【案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原告王军诉被告李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王军因合肥三套房政策限购无法完成过户而诉请解除与李永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这是三套房政策限购以来该院受理的第一起要求解除合同的案件。

    2011年3月24日晚,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正式公布合肥市升级版限购令细则,严格执行限二禁三,该限购政策于2011年3月28日实施,有效期到2011年12月31日。2011年3月24日当日,王军与李永通过房屋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李永一套房屋,双方约定,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定金2万元。由于此前王军名下已有2套房,这套房属第三套房,王军无法完成过户,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退回定金。

    本案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被告李永返还了原告王军定金2万元。(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评析】

    本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政府出台的限购政策是否对合同的履行环境产生了实质性影响,若产生实质性影响,那么是属于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呢?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对于政府禁令,一般来说可能会造成不可抗力;对于政府管制,一定要结合签订的合同来加以分析。对于能履行的,应该依照诚实信用原则继续履行合同。特别是对于金钱债务的履行应当更加严格适用。结合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时间以及综合双方对合同的认识,应当认为双方对政府出台限购政策均无法认识到,且继续履行无法完成,故应当适用不可抗力予以解除合同,以从实质上平衡合同双方。但亦有观点认为政府出台限购第三套房政策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应当属于情势变更。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两者区别主要表现在:1、客观表现不同:不可抗力表现为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力,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旱灾等(自然灾害),也包括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暴动等;情势变更表现为意外事件、社会经济形势的急剧变化、物价飞涨、货币严重贬值、金融危机和国家政策的转变等事由。2、适用范围不同:不可抗力为法定免责事由,适用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情势变更仅在具有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过程中,适用免除合同责任。3、直接造成的后果不同:有些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是绝对不能克服的;情势变更可以相对克服,只是这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不利于债务人。4、免责程度不同: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一方当事人当然免于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在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即使法院或仲裁机构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并不当然免除该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赔偿或补偿责任。5、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性质不同:在不可抗力下,当事人享有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合同的权利为形成权,只要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履行了附随义务,即可发生法律上的后果,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情势变更情形下的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不能自行决定,须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决定。

    那么,在本案中,虽然双方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均有意履行完合同规定的内容,但由于限购政策原因无法完成过户,且该不能过户的行为系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因此,应当认定该行为构成不可抗力,而非情势变更。若本案中合同内容可以履行但政策因素导致费用过高或者其他后果,履行对一方显著不公,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认定为情势变更,但不能认为不可抗力。

    (作者单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