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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为行使通行权能否占用他人的承包地?
作者:左禄山   发布时间:2013-07-05 09:10:16


    【案情】

    2009年11月,柴某在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后,在村里建造了一栋房屋。房屋建造完成后,因房屋前后均为村民的承包地,村委会为解决柴某的通行问题,允许柴某在村民蒋某的承包地上修路通行,为补偿蒋某的损失,村委会同意每年给蒋某一定的经济补偿。2010年5月,柴某在蒋某的承包地上修建了一条通道。蒋某认为,村委会在未征得蒋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允许柴某在其承包地上修建通道,且村委会也未按照相关的法定程序,在土地承包期内允许他人占用村民的承包地,侵犯了蒋某的土地承包权。2010年7月,蒋某对修建的通道进行处理,并栽种了农作物。柴某表示不满,与蒋某发生争执,为此,村委会多次组织调解,但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柴某和村委会对其承包地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分歧】

    对于本案中柴某和村委会是否侵犯了蒋某的土地承包权,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村委会为解决柴某借道通行的状况,允许柴某在蒋某的承包地上修建通道,这便于柴某通行,符合相邻权处理原则。蒋某将新修的通道进行破坏,并栽种农作物的行为,妨碍了柴某的通行权,不符合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蒋某应停止侵害,将栽种的农作物予以清除,将通道恢复原状。

    第二种观点认为,村委会在未按照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允许柴某在蒋某的承包地上修建通道的行为是违法的,蒋某仍然对柴某修建通道所占用的承包地享有土地承包权,其可以继续在该承包地上栽种农作物。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在实际生活中,相邻人因相邻不动产的权利的行使必然地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关系,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发生矛盾,产生纠纷,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应当按照法律关于相邻关系的原则和各项具体规定妥善、正确地处理相邻关系。相邻关系和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一样,受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因此,处理相邻关系必须遵守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据此,处理相邻关系应遵循下列原则: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在实际处理相邻关系的时候,应当综合平衡相邻各方的权利和利益,综合考虑这三项原则的精神,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出发,本着团结互助的要求,公平合理地处理相邻关系,一方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管国家法律的规定牺牲他人的利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此可见,本案中村委会在未对蒋某的承包地依法进行调整的情况下,允许柴某占用蒋某的承包地修建通道为出行提供便利。村委会没有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显属不当。而且,村委会与柴某的作法虽然有利于柴某的生活,但却影响了蒋某的生产,一般来说,生产的利益大于生活的利益,这种以牺牲一方较大利益为代价来换取另一方较小利益的行为,显然不够公平合理,且村委会与柴某的做法也并不利于邻里之间的团结互助。故蒋某对该通道所占用的承包地仍然依法享有使用权,其在修建的通道上栽种农作物的行为是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对于蒋某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诉求,应予以支持。

  

    (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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