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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对过道中的不当建筑能否要求排除妨碍?
作者:左禄山 发布时间:2013-06-13 08:54:42
【案情】
揭某与赖某都是同一个村的村民,且两家是邻居,在两家的住房中间有一道三米多的过道。2011年11月12日,赖某为了创收,在过道中建了一猪圈。2012年2月25日,赖某买了两头小猪放在猪圈中喂养。2012年7月,随着赖某喂养的两头猪不断长大,加之天气炎热,两头猪的排泄物严重影响到了周围的环境,且招来了大量的蚊子,给揭某一家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干扰。为了恢复以往的正常生活,揭某要求赖某将过道中的猪圈拆除,但遭到赖某的拒绝。2012年8月27日,揭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处赖某拆除过道中的猪圈。 【分歧】 对于本案中赖某应否拆除过道中的不当建筑,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因揭某对住宅中间的过道不享有物权,赖某在过道中建设猪圈饲养牲畜并没有侵犯揭某的权利,故揭某无权要求赖某拆除过道中猪圈,揭某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赖某在过道中建设猪圈并饲养牲畜的行为有违相邻关系的相处规则,构成对揭某物权的妨碍,侵犯了揭某的合法权益,故赖某应将过道中的猪圈拆除,揭某的诉求应当得到支持。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是关于相邻关系纠纷的案件。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因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各自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时,都要尊重他方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权利,相互间应当给予一定的方便或接受一定的限制。本案中,揭某与赖某作为邻居,在行使各自的权利时应当注意避免给对方带来不便,赖某在过道中建设猪圈并饲养牲畜的行为,妨碍了揭某一家的通行,危及了房屋墙体的稳固,降低了周围的空气质量,且招致的大量蚊子,也会给揭某一家的身体健康带来威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该条是关于物权受到侵害时的一项救济措施。物权人虽然占有其物,但由于他人的非法行为,致使物权人无法充分地行使权能时,物权人可以请求侵害人排除妨碍,或者请求法院责令侵害人排除妨碍。本案中,住房中的过道任何一方均无独占使用权,赖某在过道中建设猪圈并饲养牲畜的行为,致使揭某无法充分行使物权,构成对揭某物权行使的妨碍,故揭某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要求赖某排除妨碍,拆除过道中的猪圈,揭某的诉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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