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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离婚后起诉前夫返还土地承包权获准
发布时间:2013-01-09 13:54:41
本网讯(方光璞)
2013年1月8日,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竹沟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农村妇女离婚后起诉前夫要求返还责任田的案件。
本案中,原告鲍某与被告李某199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1996年土地调整时,原告在丈夫即被告所在村组分得土地。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05年协议离婚。离婚后原告回到娘家居住,在娘家没有分得承包地,可是自2005年到现在她原来分得的承包地一直由前夫占据耕种,导致她的生活困难重重。 为了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加大新一年的调解力度,承办该案件的竹沟法庭加大调解力度,到责任田现场并邀请村干部、司法所工作人员共同勘验亩数,最终被告将责任田返还给了原告。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原告鲍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原告在新居住地一直未取得承包地,在承包期内,原承包地仍应归原告鲍某继续承包。被告李某未取得承包原告土地的合法手续,且未经原告同意,种植原告的承包地,并从中获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承包地,法院应予以支持。所以,鲍女士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依法得到保障。 在此,法官希望与鲍女士有同样遭遇的农村妇女和“外嫁女”,能够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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