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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车占道妨碍邻居出行应否排除妨碍?
作者:肖伦春    发布时间:2013-07-03 08:48:39


    【案情】

    1996年,原告和被告及其弟弟通过互换土地在本村附近建房,同时留出一条通道用于三户通行。该通道系原告及被告弟弟从村中道路出入房屋的唯一通道。2003年,三户人开始修整该通道。2010年,该三户人又共同出资用水泥混凝土硬化该通道路面。2012年,被告以原告不同意在该通道开通道路到周头垌里面的农田为由,把一辆三轮车停放在该通道最窄处,占据了该处通道的三分之二宽度,造成原告出入家里困难。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当天,村委会干部到现场调处,被告不服村委会意见。2013年2月20日,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会同村委会干部再次到现场调解,被告仍不服处理意见。于是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移走三轮车,排除妨碍,保持道路通畅。

    【争议】

    被告的行为是否妨碍了原告的道路通行权,应否将三轮车移走,恢复通道的畅通?

    【评析】

    笔者认为被告的行为妨碍了原告的道路通行权,应将三轮车移走,排除妨碍,恢复通道的畅通。

    相邻关系是指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可见,处理相邻关系的首要原则是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其次是遵守法律、参照习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1条规定:“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本案中,原、被告及其弟弟黎朝乾协商一致自愿通过互换土地建房后留出部分土地用作进出房屋的公共通道,利于各方生产和生活,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确认。从双方建房后,该通道已经存在并供原、被告及黎朝乾三户通行了十多年,已成为历史公共通道,后来又经该三户共同出资硬化,其公益性不容置疑。各方对于该通道的管理、使用范围没有约定,对没有约定管理、使用范围的通道,各方均有平等的管理、使用权。作为公共通道,任何人不得占为己有或设置障碍妨碍通行,必须保持通道畅通。被告以其三轮车所占的通道三分之二份额属其私有而实行占据,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被告长时间停放三轮车在该通道的行为,妨碍了通道的正常通行,侵犯了原告以及他人的合法使用权,原告起诉请求判决被告移走三轮车,排除妨碍,保持道路通畅,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

    (作者单位:广西平南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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