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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审判与社会矛盾化解
作者:向星州   发布时间:2013-07-03 11:44:17


    摘要:

    刑事犯罪往往是由社会矛盾衍生的,更是社会矛盾的极端表现和集中反映。刑事审判工作做不好,社会矛盾即不能得到有效化解,还会引发新的不满,形成新的社会冲突和矛盾。现代法治社会,刑事审判具有维护追诉正当性、保护被告人不受错误追究、保障辩护权等多方面的作用和意义,更是社会矛盾化解不可或缺的法律手段。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已进入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纷繁复杂,矛盾集中凸显的现状迫切要求我们必须采取相应对策把社会矛盾控制在不影响社会稳定发展的范围内。社会矛盾化解是三项重点工作的基础和根本,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人民法院必须牢牢把握的工作重点。新形势下,如何积极发掘刑事审判工作的功能和作用,有效的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深入发展,切实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一定要正确认识刑事审判工作对于社会矛盾化解的作用和意义。对此,笔者有如下几点浅显的看法:

  一、刑事审判与社会矛盾化解的关系

  刑事审判与社会矛盾化解的关系密不可分,法院审理每一起刑事案件,都应当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刑事审判工作,必须充分融入、体现社会矛盾化解的功能,刑事审判法官要牢牢把握犯罪治理和社会管理的规律。要认识到,虽然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惩罚犯罪,本身是在平息和化解社会矛盾,但是犯罪受到惩罚并不等于诱发和产生犯罪的社会矛盾必然得到化解,案件处理不当还可能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甚至诱发新的矛盾。法院在新形势下办理刑事案件,必须更加注重社会矛盾化解,这是新的历史时期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把矛盾化解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当然组成部分,自觉融为一体。在审理案件时,把每一件个案的审理都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一件大事来对待,把是否有利于案结事了,是否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作为检验审判工作成败得失的根本标准,精心审理,充分发挥刑事法官的法律智慧,全面提升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和水平。刑事审判化解社会矛盾,要靠严惩,更要靠预防,满足需要是预防,思想教化也是预防。打防并举、宽严相济,在充分发挥刑罚打击犯罪作用的同时,理性认识刑罚作用的有限性,强调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不断完善社会管理,切实重视源头预防。通过综合治理,宽严相济,分化瓦解犯罪,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治理犯罪,只有打防并举,宽严相济,才能实现标本兼治,达到社会矛盾化解效果的目的。

  二、刑事审判的功能对社会矛盾化解的作用

  作为治理违法犯罪的一个基本环节,刑事审判在司法实践之中历来占有重要的地位,要想科学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就必须对刑事审判的基本功能做出正确的界定和认识,笔者认为刑事审判的不同功能对社会矛盾化解有着不同的作用:

  1.惩罚犯罪的功能。惩罚犯罪是刑事审判最基本的功能。犯罪的必然后果就是刑罚,任何人只要犯了罪,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而法律的惩罚则意味着犯罪人的某种权益被剥夺或者被限制,只有通过法律对犯罪人的惩罚,才能切实发挥刑罚的作用,而要实施刑罚,必然要有一定的程序,这个程序就是刑事审判。我国刑事法律规定,刑事审判的任务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刑事审判的立足点更是是依法审判各类刑事案件,依法惩处犯罪,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着眼点则是化解犯罪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抗及其它不和谐因素,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2.矫正犯罪的功能。犯罪的人受到法律的惩罚,虽说是咎由自取,罪有应得。然而,刑事审判对于犯罪的人来讲只是一种手段,对犯罪人的惩罚并不是刑事审判的最终功能和目的,而是在于把犯罪矫正成为对社会没有危害因素的人,从而有效的减少社会矛盾的激化。司法实践中,对刑事审判的矫正功能存在一定的误解,认为化解社会矛盾,刑事审判的矫正功能是没有作用的,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通过刑事审判的方式,能够使犯罪分子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清楚地认识自己犯罪的根源及危害性,痛恨自己的犯罪行为,改过自新,树立学法、守法的信心,决心以后不再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从而减少犯罪率,社会没有了犯罪,矛盾自然随之减少。这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一环。

  3.安抚的功能。不言而喻,刑事审判的安抚功能是针对犯罪行为的被害人及其亲属而言的,作为被害人,由于他们自身是犯罪所指向的对象,因而对犯罪分子有着更强烈的痛恨,而作为被害人的亲属,同样在心理上会产生一种失衡,而这种切齿之恨只要在犯罪分子得到应得的惩罚后才能逐渐平息。例如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以及盗窃、诈骗等侵财性犯罪,都有特定的侵害对象。如果犯罪分子在犯罪后没有受到应得的惩罚,受害人及其家属寻求不到心理上的安慰,必然会怀恨在心,产生报复的心理,很容易引发进一步的违法犯罪发生。通过刑事审判的方式,及时的惩处犯罪分子,既可以保障受害人及其家属不再受危害,而且能够消除他们的的复仇心理,这就有效的阻断了双方的矛盾激化,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

  4.威慑的功能。通过刑事审判的方式,有力惩罚犯罪分子,表明了国家对犯罪分子及其犯罪行为的否定和谴责,人民法院通过具体个案的审判,依法惩处犯罪,就可以起到向广大公民传递上述法律信息的作用,发挥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防止人们产生犯罪心理;会使社会上那些有可能犯罪的人感受到思想上的影响和震撼,出于对法律的畏惧而不敢重蹈覆辙。当然,这要采用一些特别的审判方式来起到震慑的作用,如采用公开审判、电台转播刑事审判现场、巡回法庭等方式,利用法制宣传的手段,有力传播刑事审判的威慑作用。对于社会矛盾化解来讲,刑事审判的威慑作用,能够有效的把矛盾化解在根源之处,意义重大。

  三、刑事审判化解社会矛盾的实现途径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知刑事审判工作与化解社会矛盾的关系十分紧密,刑事审判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具有其独特的作用机制。但是,有了这样的内在机制,并不等于刑事审判会自然而然地化解社会矛盾。刑事审判法官只有认真履职,艰苦努力,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职能作用,才能在化解社会矛盾的实际工作中作出应有的贡献。笔者认为,要通过刑事审判达成化解社会矛盾的目标,就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树立正确的审判理念,自觉地把刑事审判活动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来抓。执法理念是执法行为的先导,一般而言,有什么样的执法理念就会有什么样的执法行为。刑事法官在履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职责过程中,首要的一步就是要树立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理念,就是要牢固树立刑事审判的最终目标是化解社会矛盾的理念,就是要牢固树立案结事了的理念,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办案,或者不潜心研究和评估每件个案对化解社会矛盾可能产生的影响,将刑事审判工作简单化,一判了之。在正确的审判理念指导下,要充分发挥法律智慧,精心审理好每件个案,通过高水准、高质量的审判,最大限度地促进矛盾纠纷的化解。

    (二)正确定罪,准确量刑,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要在法律框架内穷尽各种手段,最大限度地查明案件事实,在此基础上,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正确把握和诠释法律,正确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和维护社会治安的需要,准确地判处刑罚,一句话,就是要做到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这也是对刑事审判工作的最基本的要求。当前,我院刑事审判部门一项紧迫的任务就是进一步深化量刑制度改革,全面推行量刑纳入庭审程序的制度和量刑规范化,进一步提高量刑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切实建立“阳光审判“制度,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进一步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行为,强化司法监督,促进廉洁司法,实现司法公正,使每一个刑事被告人都得到公平的对待和公正的判处。公正是刑事审判工作的生命线,只有公正的判处,才能够既伸张社会正义,安抚受害人,消除复仇心理,又能够使被告人认罪服法,真诚悔罪,洗心革命,不再继续危害社会。

    (三)寓教于审,审教结合,最大限度实现罪犯回归社会。除了对极少数的罪大恶极者可以依法判处死刑,从肉体上依法将其消灭外,绝大多数罪犯是要通过改造回归社会的;对于他们而言,惩处并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在审判实践中,我们要立足于审判,着眼于教育和矫正,把审判环节作为教育改造罪犯的起始阶段。这就要求刑事法官不仅要具有高深的法律专业知识,而且要具备必要的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要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把审判活动提升为教育、矫正、改造罪犯的生动的社会实践。特别是对未成年犯的审判,更是要自觉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加大非监禁刑的适用力度,延伸审判职能,做好庭前社会调查,了解掌握未成年犯的家庭和社会背景、犯罪成因等信息,在庭审中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教育,庭后要积极参与落实社区矫正措施,建立切实有效的审判——矫正——回归一体化的工作模式,切不可把刑事审判工作简单化,一判了之。

    (四)强化对侵害公民权益刑事案件的调解、和解工作。长期以来,我们强调得更多的是刑事审判的公权性和专政性,认为一旦发生刑事案件,就应该由公诉机关代表国家对被告人进行追诉,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严厉打击,不存在什么调解、和解的问题。其实,凡是犯罪都有其具体的侵害对象,其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案件,被告人和受害人双方构成了特定的矛盾双方。审理此类案件的着眼点,首先应该是化解、弥合当事双方的矛盾,然后要考虑到判决结果对其他公民的教育和引导作用。从此意义上讲,此类案件的审判,既要体现公权力,也要体现公民的私权力;既要坚持依法判决,也要体现当事双方谅解、和解的愿望。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是否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受害人是否谅解被告人等因素都应当对判决结果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这就表明侵害公民权益的案件,是有必要、也是有可能进行调解的。刑事审判领域的调解,仍然不失为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应该给予高度重视。当前,我院刑事审判领域要努力克服忽视调解、怠于调解、害怕调解、不会调解的现象,以缓和、化解、弥合当事双方的矛盾冲突为目标,穷尽一切手段调解好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自诉案件和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促使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退还受害人的财产,挽回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减轻犯罪的危害后果,争取受害人对被告人的谅解,最大限度地促成双方握手言和,恢复正常的人际关系。

    (五)建立司法救助制度,充分体现司法人文关怀,最大限度地防止“犯罪型”贫困的发生。这里讲的“犯罪型”贫困,有其特定的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被害人及其家属由于遭受犯罪侵害而造成严重的经济困难,如:因主要劳动力被害或者因支付巨额医疗费用而使家庭陷入严重困难境地等。二是指罪犯给自己家庭造成严重的经济困难,如罪犯被判刑使其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或者因巨额赔偿而使其家底告馨等。实际上,犯罪即害人又害己,往往会同时给受害人和罪犯自己的家庭都造成严重的经济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无论从国家保护公民权利不受侵害的法律责任的角度,还是从坚持共同富裕,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国家都应该高度重视“犯罪型”贫困问题,并有责任、有义务对涉诉、涉法的困难群体进行救助。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出于正义感和对受害人的同情之心,如果对受害人及其家属进行救助,人们是能够接受和赞成的,但出于对犯罪的憎恶,如果对罪犯家属进行救助,则往往是不能接受和赞成的。其实,罪犯家属往往也是犯罪行为的受害者,而且我国法律已经彻底摒弃株连制度,遇到严重经济困难的罪犯家属也应该得到必要的救助。只有这样,才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我院刑事审判领域要积极探索和完善司法救助制度,整合救助资源、理顺救助机制,加大救助力度,使之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共同富裕,实现社会公平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总之,刑事审判不仅应自觉承担起化解社会矛盾的责任,而且在这方面可以大有作为。我们要认真反省刑事审判工作的现状,正视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存在的差距,树立正确审判理念、理清审判思路,制定审判措施,转变审判作风,为推进中央政法委确定的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司法三项重点工作而不懈努力,妥善处理好当前刑事审判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中遇到的问题,做到既提升案件审判质量效率水平,又获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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