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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通过刑事审判化解社会矛盾
作者:许文芳   发布时间:2012-12-17 16:10:30


    在当前形势下,中央政法委把社会矛盾化解列为全国政法工作的三大重点工作之一,是十分必要的。在有些人看来,化解社会矛盾,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民商事审判部门的事情,与刑事审判不沾边。其实,这是对刑事审判职能和刑事审判价值目标的误解。刑事审判的立足点是依法审判各类刑事案件,依法惩处犯罪,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着眼点则是化解犯罪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抗及其它不和谐因素,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一、树立正确的审判理念,自觉地把刑事审判活动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

    思想是行动的指南。只有端正了思想观念,才能自觉地推动刑事审判工作科学发展。因此,要以实际行动开创刑事审判工作新局面,必须通过“大学习、大讨论”和解放思想学习教育活动,及时更新刑事审判理念。要牢牢把握“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这“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一方面坚定信心、发挥优势,一方面查摆问题,及时解决刑事审判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使刑事审判工作在学习讨论中不断完善,使刑事审判工作不断推向前进。要牢固树立刑事审判的最终目标是化解社会矛盾的理念,就是要牢固树立案结事了的理念,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不能坐堂办案、闭门办案、机械办案,不深入案情、不调查研究、不注意综合治理,缺乏说服教育,不善于协调和平衡各方利益,或者不潜心研究和评估每件个案对化解社会矛盾可能产生的影响,将刑事审判工作简单化,一判了之。在正确的审判理念指导下,充分发挥刑事法官的法律智慧,精心审理好每件个案,通过高水准、高质量的审判,最大限度地促进矛盾纠纷的化解。

    二、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强化司法威慑作用。

    一是对恶势力犯罪、恐怖犯罪、毒品犯罪和故意伤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案件和破坏金融秩序、侵犯知识产权、制售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和人体健康的伪劣商品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另外在党政、司法机关发生的贪污、贿赂案件及严重侵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的渎职犯罪案件及盗窃、抢夺等多发性犯罪案件依法从严惩处,对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犯罪情节恶劣的涉恶、有组织犯罪案件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二是对那些主观恶性不大的轻微犯罪,尽可能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对未成年人犯罪,坚决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从教育挽救出发,对其依法从宽处罚。但是,如果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系依法从重的类型或有从重的情节,也要注意从严把关,当严则严。对于轻微犯罪中的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的被告人,特别是对因生活无着,偶然发生的盗窃等轻微犯罪案件,一般均予以从宽处理。对特殊群体,如下岗、失业、无业者、农民工、生活无着的老人等犯罪,以宽缓为主,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除罪大恶极外,一般应从轻处罚。对因邻里、家庭、民间纠纷等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着重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促进和谐的角度从宽处理;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一般予以从宽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

    三、将量刑纳入到庭审程序,改革审判方式,增加案件陪审次数,加大化解社会矛盾的力度。

    我院自2010年4月成为量刑规范化试点单位以来,共审结十五类试点案件120多件,判处犯罪分子200多人,被告人服判息诉的多了,上诉、抗诉的少了,上诉率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35.64%,且无一信访。怀疑、批评裁判不公的少了,信任、赞扬司法公正、高效的多了。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率达到了97.44%。

    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首先我院适用了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工作机制,对于认罪的被告人对起诉书叙述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的,简化审理程序,使得过去需要三个小时的庭审缩短至十几分钟,大大提高了审判工作效率。同时加强人民陪审员案件陪审力度,自2010年以来,我院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03件,其中人民陪审员参与的案件就有138件,充分的发挥了人民陪审员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作用。

    其次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建立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在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同时,向被告人详细解释量刑规范化的量刑程序和步骤,了解被告人所具有的从重或从轻处罚的情节,提示被告人可以就量刑情节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在准确定罪的基础上,对被告人所犯罪行中存在的从轻、从重情节,是否可以使用非监禁刑作分析说明,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充分体现,且在宣判时,耐心地释明法律,讲清法理,让被告人认罪服法,对那些判处缓刑及管制的被告人建立定期回访制度,建立一人一档案,并要求被告人提供保证人,定期向法院汇报思想情况,真正做到不再危害社会。

    再次通过采取庭审观摩、案例评析、文书评比及业务人员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等形式,使刑事审判人员的执法办案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而且由于量刑规范化使量刑的标准明确、固定,法官没有太大的自由裁量权和“自由心证”的空间,客观上不会再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提高了量刑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从而避免“暗箱操作”,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有效预防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

    总而言之,就是使每一个刑事被告人都得到公平的对待和公正的判处。公正是刑事审判工作的生命线,只有公正的判处,才能够既伸张社会正义,安抚受害人,消除复仇心理,又能够使被告人认罪服法,真诚悔罪,洗心革命,不再继续危害社会,从而有效地避免同态复仇、丛林正义行为的发生。

    四、坚持公开审理,实行“阳光审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的要求,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审理的案件外,所有刑事案件的审理一律对外公开,并允许公民、新闻媒体依法旁听、采访报道。对一些社会影响大、群众高度关注的案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中院领导、区直领导旁听庭审,听取他们对庭审的意见和建议,我院自2010年以来,共组织大规模公民旁听10余次,邀请新闻媒体采访10余次,并建立数字法庭,将庭审过程全部刻录下来,通过公开审判,使得法院的工作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进一步规范了刑事审判中活动,促进了刑事审判的公开、公正。

    五、强化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和解工作。

    从维护社会稳定,抚慰受害人、教育被告人角度出发,加大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力度。首先在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起诉到法院后,便立即进入调解程序,做到诉状送达时调、庭前调、庭上调、庭后调、判前调、判后调,只要有调解的可能,我们都会尽力去调解。对普通案件,由办案人及时调解;对案情复杂、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案件,由庭长和主管院长共同参与调解,上下齐动,大大提高了调解率。其次用自己的诚心和专业知识来说服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我们做到了细心地做当事人思想工作,并针对不同案件,从法理分析、诉讼风险和利益平衡等多个角度出发,耐心说服当事人。再次,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受害人进行了必要的法律宣传,尽力消除他们对犯罪分子的抵触、仇恨情绪,对赔偿标准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在此基础上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财产部分得到主动履行的机率会更大。最后注重调解效果。在调解过程中,我们要注重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法官居中调解原则,让当事人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并立即给付赔偿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2010年1至12月,我院共受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47件,其中调解结案及调解后撤诉的46件,占97.8%,诉讼标的总额136.6万元,已获得赔偿金额128.76万元,占总额95%。

    六、建立法官绩效考核制度,着力保障公正廉洁执法。

    我院以“制度创新年”为契机,完善法官个人绩效考核制度,制定《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将法官个人的德、能、勤、绩等各项指标量化进行考核,并与奖惩直接挂钩。完善《法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对法官行为中涉及职业道德、司法廉洁、审判质量、审判效率以及着装仪表、业外活动等提出明确要求,实现对法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执法行为等方面的有效约束。强化内部约束,规范司法行为,建立干警廉政档案,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促使干警纪律作风不断好转。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小组,全面加强案件评查工作,评查扣分直接计入部门年终考评得分,并与法官个人晋级晋职、评优评先挂钩。我院还在年度考核中,组织评选办案能手、调解能手、信访能手、优秀裁判文书等活动,大大增强了我院法官的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司法为民意识,使亲民、爱民、为民成为法官的自觉行动。

    七、积极探索建立司法救助制度,彰显人文关怀,弥补被告人在刑事和解中因经济条件差异而产生的负面影响。

    从目前刑事和解的实践看,被告人经济条件的好坏,又决定着被害人能否有效获得赔偿,从而对被告人做出真诚的谅解。但客观上被告人经济条件是有差异的。这可能导致刑事和解只对有钱的嫌疑人适用而将贫穷的嫌疑人排除在外,使人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为此有必要建立起以国家财政拨款,法院诉讼费收入,罚没收入,监狱劳改犯创造的生产经营价值,社会力量募捐款项等为主要来源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基金,以减少不同嫌疑人因赔偿能力的不同而导致的司法不公。

    总之,刑事审判不仅应自觉承担起化解社会矛盾的责任,而且在这方面可以大有作为。我们要认真反省刑事审判工作的现状,正视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存在的差距,树立正确审判理念、理清审判思路,制定审判措施,转变审判作风,为推进中央政法委确定的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司法三项重点工作而不懈努力。

                           (作者单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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