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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随被害人至公交车上实施抢劫行为如何量刑
作者:邱爱明   发布时间:2013-07-02 11:11:08


    【案情】

    李某缺钱花遂预谋抢劫。某日,其在银行门口看见一位妇女取完钱准备乘坐公交车,遂尾随其至公交车上。在公交车到站时,李某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了该妇女的提包下车逃离,后被群众抓获。经清点,被抢现金5000元。

   【分歧】

    对李某构成抢劫罪没有异议,主要争议在量刑上: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应对其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判处刑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李某的抢劫行为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但其只是对特定的尾随对象实施抢劫,并未对公交车上的其他乘客实施抢劫,不应认定为在“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情形,属于一般抢劫行为,故应对其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判处刑罚。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抢劫罪是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刑事犯罪,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对于一般的抢劫行为我国刑法设置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等八种情形的抢劫行为更是加重处罚,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可见,该八类情形的抢劫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更深,有必要处于更重的刑罚。

    本案中是否要对李某加重处罚,关键是要判断其抢劫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客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根据《抢劫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根据该司法解释的精神,笔者认为只要在运营的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劫,不管是对特定的对象实施抢劫,还是对不特定的对象实施抢劫,都属于刑法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这个特定的公共空间内实施抢劫。本案中虽然李某是针对其尾随的特定对象实施抢劫,但因为其抢劫行为是发生在运营中的公共交通工具这个特定的公共空间内,所以应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情形。

    综上,对李某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判处刑罚。

    (作者单位: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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