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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当事人间的私了协议是否一律有效
作者:陈宝军   发布时间:2013-06-14 15:32:13


    【案情】

    2012年12月23日,个体户王某开一辆小型货车去县城进货,在一个十字路口和一辆摩托车会车时,将骑摩托车的青年李某撞倒,王某急忙下车将李某扶起,李某只是觉得腿部稍有疼痛,摩托车灯和后视镜被撞碎,身体没有什么大碍。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王某当场赔付李某450元钱,双方互不纠缠。一个月过后,李某腿部疼痛不止,于是到医院检查发现右小腿有轻微骨折,在医院治疗花费3215元。2013年3月11日,李某起诉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3987.5元。

    【分歧】

    该案在处理的过程中,针对李某与王某达成的协议是否有效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事宜”;“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根据该规定,该案当事人之间可以达成私了协议,且协议中写明了“双方互不纠缠”,应当认定协议有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当事人私了协议的合法性,但是,该案中由于李某对行为认知错误才签订了“双方互不纠缠”的协议,实际上李某身体已经受到了伤害,该案并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的规定,应当认定私了协议无效。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从法律的角度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事宜”;“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该法条规定可以私了协议的前提是事实清楚、没有造成人身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也就是说,当事人达成私了协议必须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否则私了协议“双方互不纠缠”是无效的。该案中,李某虽然当时没有意识到自己身体受到了伤害,但是实际上在一个月之后发现了自己确实是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了伤害,这并不影响当时的客观事实。首先李某对行为的认知错误导致事实不清,其次实际上造成了李某的身体伤害,再次李某不仅存在轻微财产损失,还存在身体伤害,因此,王某与李某达成的私了协议并不符合法定条件,应当是无效的。

    2、从经济的角度看,王某与李某达成私了协议确实缩减了交通事故的经济成本,不仅节约了王某与李某的时间、精力、金钱成本,还节约了执法、司法成本。如果该案采用交通警察处理,则可能浪费很多时间,在李某行为认知错误的情况下得到的赔偿也不一定多。但笔者认为,成本是一个经济学名词,与法律本身的功能并不是一直保持一致,分析执法成本时不能孤立地从执法自身上去考虑,同时还要考虑到保险公司、司法部门等,成本是提高了还是缩减了,应当综合考量。虽然王某与李某达成私了协议非常高效地解决了纠纷,但是处理的简单性势必会是王某、李某对交通法规产生蔑视心里,并有可能纵容类似案件当事人规避法律。表面上成本缩减了,实际上类似事故发生几率会提高反而提高了执法、司法成本。

    3、从社会的角度看,由于王某与李某当场达成私了协议,一个月后又重新起诉,给交警部门、司法部门带来一系列难题。例如,交通事故现场已经无法复原,如何划定责任比例,保险公司赔偿比例是多少。还有,按照公平的原则,李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应当得到部分或者全部赔偿,一旦确认私了协议有效,李某就不能得到赔偿,可能因此不断上访,增加社会不和谐因素。

    综上所述,不论从法律角度还是经济角度、社会角度该案中王某与李某签订的私了协议都是无效的。跳出该案看,诸如此类案件,假如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私了协议符合上述三个法定条件应当认定为有效,反之,则无效。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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