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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被高压电击成重伤 3家单位成被告
发布时间:2013-07-02 09:10:55


    本网讯(林尧 梁秀薇)  90年出生的李忠在即将学成毕业时到一家公司实习,本想通过实习实践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好在毕业后走向社会。未料,在一次野外作业中,李忠不幸遭高压电击受伤。由于伤情严重,现期和后期的治疗费都很高,虽然李忠所在的实习单位已支付27万余元,但还有很大一部分费用未得到赔偿,为此,李忠将实习单位、学校、电业公司诉至法院,扣除实习单位已支付的27万余元,三家单位还要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62万余元。

    李忠系广西某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学校)09工程测量专业的学生。2011年4月,其与学校签订《实习协议书》,约定“李忠自主择业实习,办理有关手续,责任自负”。2011年8月。李忠选择到某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勘察公司)实习。尔后,李忠被安排至勘察公司位于广西某县的测绘工地。2011年9月,李忠与勘察公司的员工李某组成一个工作组,在该工地进行测绘工作,由李忠手持约5米长标尺往前走,李某负责看仪器,李忠往前走的过程中,其手持的标尺碰到高压线,致李忠遭电击受伤。李忠受伤后先后在广西多家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和复诊,花去医疗费用267340.37元。李忠的伤情经司法鉴定面部瘢痕为六级残疾;左耳缺失为九级残疾;右上肢缺失为五级残疾;双手十指功能丧失为九级。

    2012年5月,李忠向江南区法院提起诉讼。李忠要求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不含勘察公司已经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整容后续治疗费、左耳安装义耳费、假肢安装费、陪护人员住宿费及伙食费、交通费、鉴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件审理过程,勘察公司向法院提起了反诉。勘察公司认为,李忠诉请的各项费用不合理。李忠本人对此案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李忠系该公司的实习生,李忠到公司后,公司对其进行了安全操作三级教育,在工作中,公司也派了师傅李某对其进行工作指导,李某在工作中尽到了指导、管理的责任,对李忠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进行了制止。由于李忠在工作中不听劝阻,我行我素导致了此案的发生,李忠对其损害负有主要的过错责任。公司在此案中只承担10%的赔偿责任。李忠系学校的学生,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该校对李忠负有管理教育的责任,故该校对此案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电力设施产权人(即某电业公司)的设施不符合相关要求,电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勘察公司在此案中没有过错,但由于李忠的伤害是在该公司的工地发生,公司愿意承担10%的责任。案发后,公司积极努力抢救李忠,已付给李忠27万余元,根据此案的事实,李忠应得到的赔偿为48万余元,而公司在此案只承担10%的责任的赔偿责任,李忠应返还给公司22万余元。综上,勘察公司特提起反诉,请求判令李忠返还多收取22万余元;某职业技术学校和电业公司承担连带返还的责任。

    法庭上,学校辩称,李忠是自行选择实习单位,其并没有向学校报告,学校并不知情;李忠因触电受伤,发生意外的场所位于学校以外,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损害,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电业公司则辩称,李忠系在校学生,在勘察公司实习期间,不慎触及高压电线受伤,其与李忠、勘察公司、学校根本不存在用人单位责任纠纷及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电业公司不应成为此案的诉讼主体。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系多因一果的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应对各自行为导致事故发生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当事人各方在事故中所应承担的责任,法院分述如下: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勘察公司在李忠发生事故的地点进行勘察,该地段存在架空的电杆,勘察公司进行勘察作业的地域涉及电力设施保护区,勘察公司在未报请电力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进入涉及有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地域勘察,勘察过程中李忠触及架空的高压电线而受伤,勘察公司存在过错,应对李忠的受伤负过错责任。李忠系学校的在校学生,学校对李忠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学校要求其学生在毕业前参加实习,其应对李忠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而学校仅与李忠签订《实习协议书》,约定“李忠自主择业实习,办理有关手续,责任自负”,该协议书明显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是疏于管理的行为,并且学校未有证据证明其对李忠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故对于李忠的受伤,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电业公司作为电力设施的产权人,其在电力设施上没有标有警示标志,在事故发生一侧的电杆的拉线已松脱,电业公司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管理上的过错,应对此次事故负相应责任。李忠作为成年人,其安全意识淡薄,在高压线下作业时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自己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考量各被告以及李忠在此次事件的过错情况和责任比例,法院确定勘察公司、学校、电业公司分别承担40%、20%、30%的责任,李忠应自行承担10%的责任。李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额为771552.87元,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勘察公司应负担40%,即308621.14元,扣除其已支付的270105.61元,还需负担38515.53元;学校应负担154310.57元;电业公司应负担231465.86元。勘察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法院不支持。一审宣判后,被告方不服已提起上诉。(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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