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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岁老汉与60岁老汉争吵 一方猝死一方赔偿
发布时间:2013-06-26 15:38:22


    本网讯(王国祥)  广西南丹县里湖乡的黎永芳是一个75岁老汉,他在一次与一个60岁老汉争吵过程中,被60岁老汉殴打并导致心脏病发作而猝死,为此死者家属将打人者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日前,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死者家属获赔2.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4日,时年75岁的被害人黎永芳从山上要柴火回家经过被告韦平献家(时年60岁)时,被告韦平献对被害人黎永芳进行大骂,从而引起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韦平献对被害人黎永芳实施暴力,致使被害人黎永芳的头部、左耳、左眼眶、上嘴唇等多处受伤,导致被害人黎永芳心脏病发作而死亡。

    2011年12月25日,南丹县公安局作出了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该鉴定结论为:黎永芳是由于自身潜在的心脏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是造成其猝死的主要原因,而被人打击引起的损伤是导致其死亡的诱因。

    黎永芳死亡后,被告韦平献负责操办了黎永芳的丧事,办理丧事花费的所有费用由被告韦平献承担。

    事后,被告韦平献还赔偿死者家属3600元。对于死者家属的其它损失,被告韦平献没有进行赔偿。

    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死者家属作为原告将被告韦平献起诉至南丹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韦平献赔偿经济损失。

    南丹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到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依法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生活费等费用。被告韦平献无故对被害人黎永芳实施暴力,致使被害人黎永芳的头部、左耳、左眼眶、上嘴唇等多处受伤害,最终导致被害人黎永芳心脏病发作而死亡,被告韦平献非法殴打被害人黎永芳,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即应赔偿原告80%的损失。

    法院经计算,该案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2784元,被告韦平献应赔偿原告80%的损失,即应赔偿给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6227元(32784元×80% ),因被告韦平献已向原告垫付了3600元,原告垫付的部分应在被告韦平献应赔款项中扣除。故被告韦平献尚应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627元。

    南丹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一、由被告韦平献赔偿给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62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韦平献不服,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主要事实和理由:2011年11月24日,黎永芳经过上诉人韦平献家门口时,见上诉人家门紧闭,于是就去敲上诉人家门,当时上诉人已酒醉在床。黎永芳又用石头锤打上诉人的家门,上诉人起床开门时与黎永芳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拉扯厮打。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韦平献对黎永芳进行大骂无事实根据。

    2013年1月4日,河池市中院受理此案。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韦平献上诉称黎永芳用石头打上诉人的大门,后来发生争吵,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实,中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中院不予支持。

    据此,河池市中院日前依法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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