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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运公司两职员挪用公司资金分别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3-07 15:25:42


     本网讯(杨青)   江西省兴国县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两职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3月7日,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谢士忠、夏佐寿作出判决,以犯挪用资金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年。

    审理查明:被告人谢士忠、夏佐寿系兴国县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东莞班线的工作人员,谢士忠负责东莞市虎门客车汽运站(虎门车站)和客车汽运北站(高埗车站)运量结算,夏佐寿负责车辆调度及日常行政辅助业务。2012年春运期间,谢士忠多次向夏佐寿追偿所欠的5万元债务。夏佐寿提出高埗车站运量费由自己结算,并用结算来的钱归还欠款,谢士忠表示同意,并告知夏佐寿要持有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才有权结算运量款,同时拿给夏佐寿空白授权委托书样本。夏佐寿将拿到的样本私自盖好公司印章。2012年2月21日,谢士忠、夏佐寿到高埗车站,由谢士忠提供运量结算凭证,夏佐寿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收取282408.61元。夏佐寿用该款偿还谢士忠53000元(含利息3000元),余款用于赌博。经公司多次催促谢士忠上缴,谢士忠则多次隐瞒事实。2012年3月23日,谢士忠利用虎门车站运量结算人员的身份,在财务室收取运量款291197元,上缴1197元至公司财务后,将其余290000元挪作己用。经公司多次催促,谢士忠至今仅归还5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谢士忠、夏佐寿身为兴国县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东莞班线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挪用资金罪。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对二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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