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阜汽集团一夫妻受贿挪用资金200余万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2-26 09:48:42


     本网讯(汝杰)   日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一对夫妻利用自己在汽车运输公司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和挪用资金共计200余万元。利辛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杨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以被告人杨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杨某和杨某某系夫妻,杨某于2001年12月11日至案发前任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蒙城分公司经理,杨某某于2005年4月至案发前任该公司财务股副股长。2004年至2012年期间,二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9.5万元,其中包括干股12万元,并为他人在工程承包、工程款结算以及人事变动等方面谋取利益。另外,杨某与妻子利用职务之便共同挪用资金96.66万元,杨某的妻子另挪用资金160万元,用于自己从事营利活动、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等。

    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且挪用公司资金数额巨大,同时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案发后二被告人能够主动交待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并主动退出涉案款项,利辛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