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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的合同义务牵连性
作者:郭旗 发布时间:2011-09-21 09:37:48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一般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根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同时履行抗辩权以双务合同、有偿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对双务、有偿合同产生债务的范围如何认定一向颇有争议。
争议主要集中在合同义务之间的牵连性如何认定。合同上的义务区分为给付义务(主义务与从义务),附随义务和不真正义务。 主给付义务,是指构成某种合同类型所必须具备的固有义务。通说认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主给付义务,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从义务是辅助主合同义务来实现交易目的的合同义务。从合同义务尽管也是约定的合同义务,不过从合同义务既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出特别的约定,也可以根据交易习惯产生。如我国合同法第136条,出卖人根据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义务就是出卖人负担的一项从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作为约定义务,合同当事入之间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从给付义务,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 需要注意的是附随义务问题,附随义务是指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依照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附随义务的内容包括通知、协助、照顾、保护、保密等义务。该义务又是不确定的,其不确定性是由诚实信用原则及当事人合同关系的不断发展变动而决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内容的实质,决定了附随义务内容的不确定性,同时,随着当事入合同关系的发展变化,对当事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有不同的要求,也决定了附随义务的不确定性。附随义务的不确定性是指发生时间及内容无法事先明确,而不是说始终不能确定,在个案中,如果依具体情况及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当事人应负相应的义务,则附随义务就随之确定。据此,作为辅助的附随义务,内容的无法事先确定性及没有独立的目的决定违反该义务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因为无法确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双务性和有偿性,更不能确定当事人附随义务之间的牵连性。 还有一点是不真正义务的问题,不真正义务其主要特征在于,权利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违反它也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负担该义务的一方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的不利益。如我国合同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的守约方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就是不真正义务。该义务实质是守约方的义务,而非违约方承担的义务,它不是双务的合同义务,因此,谈不上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问题。 (作者单位: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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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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