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杨祖彬 黄艳媚)
日前,原告魏某的儿子在广西天峨县八腊瑶族乡洞里村兴隆坡屯交威湾跌入水柜中致死,后经邻居发现抱回原告家。魏某小孩死时只有2岁零9个月。该水柜是1997年10月,由政府资助物资,由房某等十被告投工投劳,修建作为被告十户储蓄饮用水的水柜。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魏某的诉讼请求。
小孩去逝后,伤心欲绝的父母把十户被告告上法院,认为该水柜没有做任何的防护措施,致使原告的小孩跌入水柜致死,与水柜没有防护措施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上列被告对魏某儿子的死应依法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此,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29027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魏某的儿子溺死在被告的水柜中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魏某小孩溺死时只有2岁零9个月,系由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无行为能立的幼儿。但小孩溺死时其父母都不在身边。且该水柜不是在村寨的路边,而是在距离寨子的坡上300米处的地方,小路旁亦全是荒草,水柜边亦杂草丛生,不是小孩玩耍的地方。成年人要爬上高1.5米的水柜都有一定的难度难,幼小有小孩怎样爬上水柜跌入水柜致死还有疑问。原告魏某的儿子什么时侯不在身边都不知道,小孩跌入水柜致死浮出水面,别人抱回来才知道。说明小孩脱离监管的时间较长,原告疏于管护职责。因此,驳回原告魏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