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胡件平 李娜)
挂车左侧的闪光灯装置不齐全,车主却疏于维修,导致撞伤路人,6月19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邓波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吴永平各项损失共计87000余元。
2012年10月2日23时10分许,被告邓波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该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左侧闪光灯装置不齐全,在208省道“志平大酒店”门口倒车,重型低平半挂车尾部倒至道路中间时,挂车尾部与沿东乡县208省道正常行驶的吴永平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吴永平受伤。2012年10月14日,交警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邓波驾车思想麻痹,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未确保安全情况下倒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及第五十六条“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之有关规定,是引发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认定当事人吴永平无引发本次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不负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吴永平受伤之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产生医疗费用20000余元,并经鉴定机构鉴定为七级伤残。
法院认为,当事人邓波驾车思想麻痹,驾驶装置不全的机动车倒车时,未确保安全情况下倒车,其行为是引发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吴永平无引发本次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不负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交警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告邓波在庭审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但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对于交警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确认。据此,根据事故责任划分,被告邓波与原告吴永平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以及该过错程度与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关系,法院酌定由当事人邓波对于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