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邱家亮)
房地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履行抵押登记手续是抵押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否则抵押合同无效。6月20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广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返还原告赖永成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006年8月7日,案外人吴柏祥向被告信用社借款220000元,并借用了原告赖永成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抵押给信用社,并将“两证”交由被告信用社保管,但双方未签订抵押合同,也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由于案外人吴柏祥的借款到期未向被告信用社偿还,被告信用社曾经向法院起诉案外人吴柏祥和本案原告赖永成,要求对偿还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经法院审理认为赖永成与信用社未签订抵押合同,也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遂认定该抵押行为无效,但被告信用社却不愿向原告归还“两证”,原告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房地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履行抵押登记手续是抵押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否则抵押合同无效。本案中,赖永成与信用社未签订抵押合同,也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遂认定该抵押行为无效。故原告赖永成要求被告广昌县农村信用社返还用于“抵押”的“两证”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应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