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刘朝霞)
十五前为离婚主动放弃房子的使用权,十五年后又诉请法院要求居住权。原告刘志勇将前妻王英告上法庭。2013年6月4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作出生效判决,判令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搬离诉争房屋的诉讼请求。
一审查明,1998年原告刘志勇与被告王英在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部分未涉及诉争房屋的分割。起诉离婚前,原告书面承诺,“同意将现住房子40%产权归被告所有。同意王英及女儿居住使用,本人搬出此房。”今年5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腾出诉争房屋,归原告居住,并要求分割房产。另查明,原、被告在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该房60%产权,并将60%产权登记为原告。至诉讼时,原、被告未取得该房100%产权,仍有40%产权为原告单位所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被告诉争的房屋,离婚时,双方未取得该房100%完全所有权,离婚后该房60%产权仍由原、被告共同享有,双方均有占有、使用权利。又由于原告在离婚时出具了承诺书,承诺该房由被告及女儿居住使用,双方应按约履行。本案房屋并非原告个人财产且已对居住使用权作出了约定,故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诉讼中,原告要求分割该房产,由于原告在起诉时及诉讼中均未取得该房的100%完全所有权,故该项诉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原告应待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另行起诉。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