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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再犯贩毒罪领刑一年零两月罚金七千
发布时间:2013-06-20 10:09:49
本网讯(易灿)
日前,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文唐荣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作案工具双卡黑色直板手机一部、红色诺基亚直板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都安县法院经审理查明,1981年11月11日出生于都安县地苏乡的文唐荣,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1月19日被都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7月1日刑满释放,2010年3月16日因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都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2012年3月28日刑满释放。 2013年1月12日16时许,文唐荣通过事前电话联系,在都安县安阳镇利客隆超市前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两小包毒品海洛因卖给一吸毒人员。双方交易完成时被都安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从文唐荣身上缴获疑似毒品海洛因24小包、毒资100元等物。经称量,该24小包海洛因疑似物净重3.1克。从该吸毒人员手上缴获疑似毒品海洛因2小包。经称量,该2小包海洛因疑似物净重0.2克。经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缴获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 都安县院认为,被告人文唐荣无视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文唐荣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文唐荣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再犯贩卖毒品罪,属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文唐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文唐荣自动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作案工具双卡黑色直板手机一部、红色诺基亚直板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据此,法院根据被告人文唐荣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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