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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父母4万贩毒 大龄女子以贩养吸获刑15年
发布时间:2013-06-20 09:59:26
本网讯(吴晓春 于立辉)
一38岁女子骗取年过古稀的父母4万元养老钱用于吸毒贩毒,近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被告人沈靖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
被告人沈靖雅,女,汉族,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人,离异,无业。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5月9日被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2年3月16日刑满释放。 经审理查明,沈靖雅刑满释放之后因家庭生活拮据,遂欺骗七旬的父母说要做生意还债,向其借取4万养老钱。实际钱并未用于做生意,而是用来吸毒贩毒。2012年8月28日7时许,被告人沈靖雅乘坐自成都发往东胜的客运班车途经东胜区西出口检查站时,被东胜区公安民警发现有运毒嫌疑,当即查获四包用塑料保鲜膜包裹的毒品疑似物和三粒用白色纸巾包裹的粉红色片剂。经鉴定,从四包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为107.966克,其含量为24.06%;3粒粉红色药片,检出麻古成分,净重为0.280克。经检测,沈靖雅的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属吸毒人员。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沈靖雅明知是毒品冰毒而进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被告人沈靖雅所运毒品已达数量较大的标准,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沈靖雅因故意犯罪被处以有期徒刑之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沈靖雅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始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和真实身份,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涉案毒品的含量为24.06%,含量偏低,且本案毒品均被缴获,未流失到社会上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对被告人沈靖雅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沈靖雅属以贩养吸的情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一)项,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沈靖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07.966克,麻古0.280克予以没收。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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