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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数额的认定
作者:胡件平 发布时间:2013-06-19 09:58:40
【案情】
2010年6月30日,董某向叶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叶某人民币现金捌佰万元正。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息计算。此据。” 2011年3月8日,董某再次向叶某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载明:“因欠叶某人民币(具体金额以欠条为准)现承诺如下还款计划:一、在二0一一年五月底还款人民币贰佰万元正。二、余款在二0一一年六月底全部还清。”根据法院调取的证据,董某于2010年6月30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叶某汇款680万元,借款余额120万元未有证据证实,但董某主张该120万元系现金交付。 【分歧】 关于董某向叶某借款的数额是否可以认定为800万元的问题,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董某向叶某打有借条,并载明借款金额为800万元,但是大额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必须再辅以银行转账凭证证实,在没有银行转账凭证的情况下,并不能确定双方之间的借款金额为800万元,故不能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金额为800万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其中的借款120万元没有银行转账凭证,但是根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借款之后的业务往来以及董某的支付能力可以确定借款数额800万元的真实存在,故可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数额为800万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关于借款数额存在争议是十分普遍的事情,通常情况下,借条是当事人证实借款数额的有力证据,但是在大额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仅有借条并不能足以证实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的借款数额,当事人之间有可能实际上没有借款那么多或者根本就没有发生借款。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还需要审查当事人之间的银行转账凭证或者借款交付凭证,因为银行转账凭证或者借款支付凭证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借款数额的最有力证据。 但是,社会生活中当事人之间的经济交往千差万别,形式各样,如果一味要求借款人提供银行转账凭证或者借款支付凭证证实当事人之间的借款数额则又对借款人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有可能与案件的客观真实相违背,因此,银行转账凭证或者借款支付凭证是证实当事人之间借款数额的重要证据,但并非唯一证据。对于数额较大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如果当事人主张现金交付的,法院除了审查借条之外还需要进一步审查出借人的经济实力、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借款金额大小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付细节经过等因素,并运用逻辑推理、生活常识等,准确对于当事人之间的借款数额予以确定。 本案中,叶某已经举证证明800万元的借款中有680万元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并主张还有120万元系通过现金支付,从叶某的支付能力来看,叶某系某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拥有该公司70%的股份,从其可以在一天之内通过银行转账680万元给董某的事实来看,其完全有经济实力支付董某现金120万元。从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后发生的业务往来看,2011年3月8日,董某再次向叶某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还款计划中已明确载明:具体金额以欠条为准,在借款四年多以后,董某再次确认实际借款数额以欠条为准。董某对于借款数额提出异议并主张实际借款数额并没有那么多,但其除了提出异议之外并未提供任何证据,其提出的异议主张不能推翻叶某提供的两份书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应该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数额为800万元。 综上,银行转账凭证或者借款支付凭证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借款数额的最有力证据,但是并非唯一证据,法院必须充分审查出借人的经济实力、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借款金额大小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付细节经过等因素,并运用逻辑推理、生活常识等,准确对于当事人之间的借款数额予以确定。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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