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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母异父兄妹的结婚行为之认定
作者:张住强 发布时间:2013-05-24 16:06:51
案情:
严某与计某是同母异父的兄妹,二人在其母亲的包办下于1980年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而共同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后二人共生育一双子女,至起诉时两子女均已成年。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只有各自的日常生活用品,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严某于2010年3月1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宣告婚姻无效,并且处理财产分割问题。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未按婚姻法第八条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可见要构成事实婚姻,必要的条件是男女双方必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而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两种。结婚的必备条件又称积极条件,是指结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部具备的缺一不可的条件。根据《婚姻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结婚必备条件有三:一是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二是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三是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结婚的禁止条件又称消极条件,是指有法律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不允许结婚的事项。根据《婚姻法》第七条之规定,禁止结婚条件有二:一是禁止近血亲结婚;二是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因此具有近血亲关系的男女结婚是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也就不能构成事实婚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即是具有近血亲关系的兄妹,二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多年不构成事实婚姻。既然不构成事实婚姻也就不存在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形,对二人的关系应当认定为是一般的同居关系。至此本案的案由应定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法院只需处理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即可。对共同财产的处理双方即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法院应依法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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