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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文化的特点和意义
作者:童国梁 发布时间:2013-06-17 15:08:14
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在当今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作用日渐凸显,这是历史发展规律的必然,也是由其时代性、民族性、科学性特点所决定的。法院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法官为主体的法院全体干警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与管理过程中形成的,通过精神文化的作用,由制度文化、人文文化、行为文化、物质文化组成的各要素总和。法院文化因其内在规律决定,具有自身的特点。
精神性,是法院文化的第一大特点。文化有广义、狭义之分,也有主次、文野之别。广义的文化是包括与人类的生产、生活有关的一切物质和精神内容的总和。以至语言文化、服饰文化、民居文化、节庆文化、婚嫁文化、饮食文化林林总总,根雕文化、剪纸文化、气功文化等等五花八门,但作为主流文化一定是反映精神内核的,如中华先进文化的核心就是奋发有为、昂扬向上的民族精神。精神文化对行为取向、行动智慧和驱动力产生深刻影响,其作用如同基因。法院文化反映了民族文化的主流,其精神性表现于理想信仰、道德准则、法治理念、价值取向、思维方式、审美志趣等心态文化,通过建立与重塑,对质态文化、情态文化、体态文化及物态文化起到关键作用。精神文化是法院文化的核心,从“心”出发,然后达“质”、通“情”、表“形”、状“物”。精神文化是根本,制度文化是保证,人文文化是基础,行为文化是过程,物质文化是载体。特别是最高法院倡导的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在精神文化起到导向和引领作用。在法院文化的励志、益智、审美、怡情、传承、育人功能中,也主要的是重在精神精神层面的心态文化,探求科学之真,寻求人性之善,讲究质感之美,从而使人精神崇高。 包容性,是法院文化的第二个特点。文化象一条永不枯竭的河流,奔腾向前。“海纳百川,有容乃大”,文化总是在继承发扬传统文化和借鉴外来文化的基础上丰富和深厚起来的。优秀文化的相通、相融,促成了文化根深叶茂。法律文化作为制度文化,也是包容了多元文化。法律文化作为人类文化的组成部分,是上层建筑中有关法律、法律思想、法律制度等一系列法律活动与成果的总和,也是以往人类法律活动的凝结物。它涵盖古今,包容中外,与很多学科相交融,而且随着文明化程度的推进,各学科间的交流、融合越来越多,文化的作用也越来越大。法院文化与哲学、政治、历史、法学、文学、艺术、建筑、科技、礼仪文化相交叉重叠,大大丰富了法院文化的内涵,其特点也更显著。在审判艺术中尤其需要对文化作深层的了解和把握,从文化的视角去解决好案件的症结所在。万丈高楼平地起,基础决定高度。传统文化博大精深,一根银针、二个筷子、三国演义、四大发明、五笔字型,是古代和当代在医学、文学、科学技术文化的例证。传统文化,有儒、道、释结合,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易经》、《道德经》、《论语》、《诗经》、《孝经》、《大学》、《中庸》,为历代所推崇,为当代文化重建提供了不竭的源泉。红色文化,是无数的先辈们为创建新中国,在战火纷飞的年代建立了可歌可泣的动人伟业,积淀了丰富的红色文化,其精神为后人所景仰、学习、传承,如在陕甘宁边区陇东法庭庭长马锡五的调解传统,一直被誉之为东方调解瑰宝。时代文化,凝结了伟大的改革开放求索首创精神、攻坚克难的奋斗精神,以及自立自强于世界民族之林的争先精神,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了力量源泉和精神动力。西方文化,也为我们提供了文明的精粹,科技革命、文艺复兴、启蒙运动,带来了科学的进步与思想的启迪。至于优秀法律文化的移植,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中适合中国的法律原则、法律规范、法律体系从近代以来进行了学习、借鉴,丰富了中国法律文化。 开放性,是法院文化的第三个特点。先进文化总是与时俱进,决不会固步自封。通过互相学习,取长补短,社会才会前进。新的历史时期,司法的开放度有了质的飞跃,从司法的工具论到价值论,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谐,增进人民福祉为目标,使权力在阳光下运作,以阳光心态,阳光司法,创造阳光的业绩。在思想观念、精神状态以至工作机制和操作方法上,实行全面开放。法院工作从神秘走向公开透明,阳光司法日渐凸现。通过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树公信,以公信树权威,实行开放是重点。以开放的心态和姿态,处理好法院与社会、与民众、与媒体的关系。在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工作机制全面公开,自觉接受全方位的监督。开放度的提高,促进法院传播文化作用不断强化,与报纸、电视台、电台、网络媒体广泛和紧密联系。法院领导主动走进直播室,公开政务、审务活动,与网民互动,答疑解惑,积极进行舆论应对,消除误解,增进互信。法院开放日,展示公开、透明和公信度,提高与民众亲和力。裁判文书上网、网上查询案件、庭审直播、以案说法、法制宣教。拍摄电教片,录制法院重大活动,宣传法院和模范人物,弘扬主旋律。视频会议、远程传询,信息传送。各级法院内网联接,信息共享,增加内网内容,开设更多栏目,使传播文化成为法院有特色的文化现象。在日益开放的当今社会,要思想开放,观念开明,心境开朗,实行内外互通、互动、互融。 创新性,是法院文化的第四个特点。文化有创新性,才有活力,才有魅力,也才会持久。中华民族文化是在不断创新变化过程中,才得以生生不息,绵延数千年。当今中华文化的复兴,绝不是对传统文化全盘照搬简单重复,而是面向新时代、面临新任务,通过继承、借鉴与创新,建立仁爱、诚信、正义、和谐、科学、民主、崇尚人的尊严和价值的富有民族特色的新文化。法院文化也是在创新中发展的,而不是墨守成规,一成不变的,从单一刻板到灵动能动转变,既遵循规律,又不拘一格,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创新精神体现在政务、队伍、业务、财务、事务上,如能动司法,就是根据各地的实际,顺势而为,更好地发挥司法的职能作用。从调解中心、调解程序前置、小额审判法庭、海岛、森林专业法庭,到判后答疑、判决后语,以及和文化调解庭、富有特色的美感的办公大楼、审判庭的设计装潢,都是根据各自特点在进行创新。审判艺术、调解艺术、裁判文书艺术、装潢艺术、管理艺术,就是法院工作艺术化的问题。法院文化是讲究审美的,审美是讲究艺术的,而艺术的特点就在于创新。 一个民族的真正崛起是文化的崛起,文化繁荣关系国家的富强,关乎民族的幸福,关联时代的发展。法院文化作为主流文化,积极构建,加快推进,通过发挥法院文化独特的功用,对保障和促进中国文化的大繁荣大发展意义重大。应该在文化自觉中认识更深,在文化自信中信心更足,在文化自强中作用更大,力量更强,也更加优秀。强化法院文化的建设,对法院自身的科学发展具有非常重要意义。是在司法改革攻坚的关键时刻,作出关键之举,以求关键之变,使法院工作不断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符合党的要求,满足人民的新期待,呈现欣欣向荣的面貌,在构建法治中国实现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过程中发挥出巨大的正能量。 作者单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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