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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少年以寻求“特殊服务”为幌持刀抢劫卖淫女
发布时间:2013-06-14 15:41:19


     本网讯(秦小燕 张世柏)   因没有钱花,来自广西浦北县的两无知少年陆伟和龚义产生劫财的念头,随即以需要“特殊服务”为由将卖淫女骗至宾馆,而后持刀抢劫卖淫女财物。日钱,广西浦北法院对这起特殊的抢劫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陆伟、龚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和一年六个月,各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2年10月14日晚21时许,被告人陆伟、龚义在浦北县小江镇光明路健群旅社402房间内,因没有钱花而合谋抢劫。被告人陆伟提出抢劫失足妇女,龚义表示同意。随即陆伟便用房间内的电话联系王志容,以需要“特殊服务”(指提供性服务)为由,将王志容骗到402房间。被害人进入房间后,两被告人在假装与被害人谈价钱的过程中各拿出一把牛角刀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抢走了被害人手提包内的一台手机和20多元现金,所得现金当晚即被两人上网花完,被抢手机第二天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一个绰号叫“大炮”的人,所得的赃款也已被两人花费完毕。案发后,被告人龚义于2013年2月26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伟、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伟、龚义犯抢劫罪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依法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被告人龚义事前与陆伟共谋抢劫、案发时积极参与抢劫,在本案中是积极参与者,被告人陆伟、龚义在本案中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两人所参与、组织或者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龚义是从犯的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陆伟、龚义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龚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陆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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