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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抢来摩托开不走推下沟 砍伤他人逃亡3年
发布时间:2013-06-06 11:26:02


     本网讯(罗彩萍 蓝晓芬)   陈全义受邀半夜开车搭朋友去抢劫,砍伤他人抢来摩托却开不走,情急之下推下排水沟,一“走”三年后在老父亲的陪同下来到公安局自首,最终被广西武宣县人民法院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8年8月24日,陈全义与韦小天、覃思政、覃开邦、覃志明、王晓仁相约到武宣县城,打算抢劫他人财物“捞一把”。当晚11点,陈全义6人共带两把大砍刀分别搭乘两辆摩托车到武宣县城禄新路口一带寻找抢劫目标。次日凌晨1点,他们发现有三名男子共乘一辆摩托车经过,便尾随追赶,陈全义负责开车,韦小天负责用砍刀猛砍摩托车的尾箱,使摩托车倒地,车上三人见状立马爬起来往前跑,覃志明、王晓仁持大砍刀追赶并砍伤其中的两个人,随后抢走他们的摩托车,不料摩托车启动不了,情急之下只好把车子推下路边的排水沟,然后逃走。后经武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摩托车的价值为人民币3861元,经法医师鉴定,被砍俩人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陈全义潜逃,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在逃人员,2011年10月19日陈全义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破案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被抢摩托车并退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全义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抢劫财物价值为人民币3861元,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陈全义在他人的邀集下参与抢劫,且其只负责开车,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减轻处罚,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案件情节,依照法律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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