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严忠关)
一男子受朋友委托帮找民工做事,为让同村的民工尽快到朋友工地,男子自作主张用货车运民工,不料途中发生车祸致民工受伤,民工状告索赔,日前,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调解,男子自愿承担七成事故责任,赔偿受害民工经济损失16281.98元,双方结案息诉。
2012年1月13日,被告李世付的朋友隆日贵在田阳县头塘镇红领坡承揽建筑工程,隆日贵叫李世付来运石料,同时让李世付帮找几位民工来做零工。次日早上,为让同村的民工尽快到朋友工地,李世付自作主张让民工搭乘自已的方拖货车,原告陆兵和其他民工林日照、林日亮等坐在方拖货车的车厢,李世付和民工覃有来坐在驾驶室里。行驶途中,李世付的方拖货车因机械故障,冲出左侧车道碰撞山体,原告陆兵及其他民工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陆兵因颅脑损伤严重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7153.84元、复查费484.42元。双方为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民工陆兵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世付、隆日贵赔偿损失共计26425.4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李世付作为驾驶员具有高度的注意义务,为图一时之便而使用货车车厢载人系危险行为,且未设置安全保护措施,造成事故民工受伤,李世付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受害人民工是成年人,货车车厢严禁载人,亦是基本生活常识,受害人为图方便,冒险乘坐,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隆日贵因李世付运民工系为到其工地做工,自愿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应予准许。最后,三方互谅互让,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李世付自愿承担70%的责任即赔偿陆兵经济损失16281.98元(含已付9800元)、隆日贵自愿承担20%的责任即赔偿陆兵经济损失5578.66元、陆兵自担10%的责任即自担损失2789.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