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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孩上学路上溺水身亡 水塘主人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13-06-13 14:46:12


     本网讯(覃金矿)   贪睡的8岁小女孩覃茹早上起来急匆匆赶路去上学,在经过本屯覃涌挖的水塘旁边时不慎掉入水塘中溺水身亡,覃茹的父母覃南、韦论将水塘主人覃涌告上了法庭。6月2日,广西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生命权纠纷作出判决,判令水塘主人覃涌承担次要责任,赔偿小孩父母溺水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34639.80元。

    覃南、韦论均系广西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川山镇五圩村一个移民点农民,在距离他们家不到500米的地方有一口属于队里面的小水塘,2012年初,队里面经过群众讨论决定发包给本屯青年覃涌,覃涌承租后,为了扩大水塘面积来养鱼,用挖机等工具将塘底挖深挖宽,形成一块一年四季都有水的小水塘。2012年10月25日上午,原告8岁的小女孩覃茹由于贪睡上学迟到,为了赶时间走直径路,小孩便直接从小水塘坝上经过学校,由于小女孩覃茹还处在半睡半醒这间,在经过坝上时不慎掉入覃涌所挖的小水塘中溺水死亡。覃茹的父母找覃涌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小孩的父母遂向环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45569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覃茹不慎掉入被告所挖的小水塘中溺水死亡,原告覃南、韦论作为法定监护人,没有很好地尽到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对其儿子覃茹的溺水死亡,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即应承担80%的民事责任。被告覃涌在挖水塘养鱼,由于该水塘坡度较陡,周围无护栏,亦未设置警示标志,属于危险设施,未尽到注意义务,对覃茹不慎掉入水坑中溺水死亡,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即应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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