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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达成调解协议再提附带民事诉讼如何处理?
作者:李琳萍   发布时间:2013-06-09 09:29:12


    案例:

    2009年3月8日,被告人谭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因地界问题发生口角,后发展成殴斗。谭某的弟弟谭某某打了李某右侧太阳穴一拳后走开。谭某与李某两人发生扭打,谭某过来将某打伤倒地。事后经鉴定李某左肩胛骨骨折,人身损伤程度属轻伤。2011年1月,被告人谭某及其弟谭某某与原告人李某达成调解协议,谭某、谭某某当场赔偿谭丙友4650元(含医药费),同时约定李某以后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2013年2月,李某则请求追究谭某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问此时,李某还有提起民事赔偿的权利吗?

    分析: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中谁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人呢?权利人包括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人。《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人有三类1、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2、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3、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赔偿人则有下列五类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在确定谁是权利主体后,则应分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本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刑事诉讼法规定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七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起诉状。因此,可以看出,权利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应当为第一审刑事诉讼开始之后至法庭辩论终结前。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范围又该如何确定呢?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本案中,李某是直接的受害人,他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请求赔偿的范围可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伤情鉴定费等。而赔偿义务人则为伤害行为的实施者谭某和谭某某。

    本案的疑问在于,李某在与被告人于诉讼前达成的赔偿协议,对方已履行完毕后在要求被告人再次赔偿的行为,这样不诚实、不守信的行为,可能助长得寸进尺的心理。《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对此我们可以理解为如果已经达成调解赔偿协议,并且赔偿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的,即使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略低于法律规定的实际数额,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起的民事附带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了,也应当驳回诉讼请求。但是能有证据证明赔偿协议是违背调解自愿的原则,合法的原则下达成的,这种违背自愿、合法原则的可以包括显示公平、乘人之危等情况下达成的协议。

综上,本案中李某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诉讼请求,如果李某与被告人达成的协议存在违背自愿、合法原则时,才不受限制。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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