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以案说法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无偿帮工人致被帮工人受伤如何处理?
作者:左禄山   发布时间:2013-05-21 16:19:18


    【案情】

    陈某建造住房,因人手紧缺,同村的廖某便主动到陈某家帮忙。在卸下砖块的过程中,廖某不小心,将砖块砸到陈某的头部,陈某未能躲开被砸中致头部流血,为此陈某到医院就诊,花去医药费5000余元。事后,陈某要求廖某赔偿部分损失,廖某予以拒绝。

    【分歧】

    本案就廖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廖某虽为帮工人,但其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陈某受伤,符合一般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廖某应当承担全部的侵权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廖某为帮工人,目前我国没有相关法律对帮工人致被帮工人损害是否赔偿作出规定,况且被帮工人系无偿帮工的受益人,故被帮工人陈某所受伤害应由其自行承担,廖某不应赔偿。

    第三种观点认为,廖某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廖某负赔偿责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只对帮工人致第三人损害、被第三人致害以及帮工人自身遭受损害的赔偿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而对帮工人致害被帮工人是否担责没有作出规定,但是从相关的法律规定及立法价值的取向上来看,可以得出廖某应负赔偿责任的结论: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与支持”。从该规定来看,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还是要承担责任的。而且,帮工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被帮工人损害的,完全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帮工人也应承担侵权责任。二是《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廖某对卸砖中负有保证他人安全的注意义务,其致陈某头部受伤存有重大过失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廖某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符合公平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自身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未就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自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如何担责作出明确规定,但最低也要承担部分责任。这样,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自身损害的,被帮工人要担责;而当帮工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被帮工人损害的,帮工人却可以不用承担责任,这有违公平原则。当然,基于帮工行为的无偿性,被帮工人属于纯获利益一方,法律不必苛求帮工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但因帮工人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符合公平原则,故认为被帮工人是受益人,帮工人不应赔偿的观点不正确。

    第三,廖某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符合风险自负和善良风俗原则。风险自负原则在帮工法律关系中表现为:被帮工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帮工人的行为可能导致损失的发生,但基于对某种利益的追求或对风险存有侥幸,而自愿承担帮工人所带来的损害。善良风俗原则提倡助人为乐的社会风气,对于助人的行为,法律应给予支持和保护,在无偿的帮工与被帮工关系中,只要帮工人不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其不慎导致被帮工人受伤,应当免除其赔偿责任,而重大过失导致被帮工人受伤承担部分责任,这也符合一般人的心理。同时,本案廖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可能的危险未加以合理注意与防范,其对损害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应减轻帮工人廖某的赔偿责任。

    综上,本案无偿帮工人廖某在帮工过程中存有重大过失,而被帮工人陈某为纯获利益的一方,根据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及公平、善良风俗、风险自负原则,廖某应承担陈某遭受损失的部分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陈文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