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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庭审理原告主体不适格应如何处理?
作者:丁吉生   发布时间:2013-06-06 16:13:10


    【案情】

    1997年3月,原告刘明宁将自己所有的单位集资房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第三人黄小保。但由于政策原因,房产证没有办理过户手续。2000年8月,黄小保将该房出售给被告刘峰。现该房屋由被告刘峰居住、使用,该房屋的房产证亦由被告刘峰持有。原告认为,第三人黄小保系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但并非房屋所有权人,其无权将房屋出售给被告刘峰。故被告刘峰对房屋无所有权,亦无使用权。为此,原告要求被告刘峰返还房产证及腾出房屋。

    【分歧】

    经开庭审理查明,原告的诉讼请求涉及物权保护,属侵权之诉。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对争议房产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也不能证明与被告之间的主体法律关系,因此,其诉求不能得到支持。但究竟应适用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存在着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主体不适格,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经过开庭审理,已进行了实体审查,应依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管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驳回起诉,是指法院已经立案的案件,如果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而驳回诉讼请求则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对原告的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适用的条件不同。驳回起诉主要是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的条件,而驳回诉讼请求是指原告的诉求符合起诉条件,但是缺乏足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评判的内容不同。驳回起诉既可以发生在案件审理前,也可以发生在案件审理后,是对程序上的评判,适用裁定的形式。驳回诉讼请求必须是在案件经过实体审理之后,对原告诉请是否支持的评判,应适用判决的形式。

    产生的后果不同。原告被驳回起诉,一旦其符合起诉条件,可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法院起诉。而原告的诉求被判决驳回后,无新的事实和理由,不得再行起诉。

    综上分析,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在于判断该案的原告是否享有诉权,而不在于案件是否经过实体审理。立案庭在进行立案审查时,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只是形式审查,只要证据材料符合立案条件即可立案,是否正确应通过实体审查来认定。经开庭审理查明,如果原告享有诉权,在其请求无法得到支持的情况下,就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其不享有诉权,那么对于其无法得到支持的诉讼请求,就应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刘明宁诉讼请求是返还房产证及要求腾空房屋,涉及物权保护,属侵权之诉。但原告刘明宁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对争议房产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即不是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也不能证明与被告之间的主体法律关系,因此,其原告主体不适格,不享有诉权,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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