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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书能否对抗债权人?
作者:陈永琴   发布时间:2013-06-09 10:37:48


    【案情】

  被执行人林某于2010年11月向申请人李某借现金40000元,林某出具借据一张,借款到期后林某一直未偿还。李某于2012年8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林某归还借款。法院立案受理了以李某为原告,林某为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后判令被执行人林某偿还申请人李某40000元及其利息,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2013年2月申请人李某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要求林某归还4万元借款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法院追加了第三人林某的妻子邹某为被执行人,责令其连带偿还李某的债务。邹某提出异议称,其与林某(男)已离婚,且法院于2011年12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的同时,婚续期间共同债务即向李某借款4万元夫妻各自偿还一半;因此只要偿还四万元的一半2万元。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异议成立。理由是邹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案的判决书中明确认了李某的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各自偿还一半。并且该判决书已生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异议不成立。理由是邹某与林某离婚一案中的判决书已经确认了了李某的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各自偿还一半。但是李某申请执行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李某诉林某民间借贷一案的判决书,邹某与林某离婚一案中的判决书并不影响本案的执行。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之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依照本条,结合本案,虽然邹某与林某已离婚,且离婚判决书上已就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婚续期间共同债务即向李某借款4万元夫妻各自偿还一半”。从此处可看出李某的4万元债权是属于林某、邹某夫妻共同债务,由此,债权人李某有权就林某与邹某夫妻共同债务4万元向林某、邹某主张权利,因此,邹某的异议不成立,但邹某可在承担共同债务连带责任后,基于离婚判决书向林某主张追偿。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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