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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否向公司注销后的承诺债务人索赔?
作者:陈文才 彭微   发布时间:2013-04-23 08:32:55


    【案情】

    2012年7月,蒋某因交通事故被童某驾驶的货车撞伤,童某为甲公司司机,且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该事故经认定甲公司和保险公司承担对蒋某各项损失的全部责任。且保险公司对蒋某因此次事故的医疗费已理赔1万的限额。甲公司于2012年9月份完成注销登记,且在本公司注销后如有债权债务问题由股东丙按其出资比例承担。2013年1月份,蒋某在医院进行二次手术,花去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共计22000元,现蒋某与童某、丙、保险公司就赔偿发生争议。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登记注销是公司终止的形式要件,公司注销就意味着所有的债权债务均已得到实际解决,蒋某的再次起诉为公司注销后债务,并非公司注销前存在的债务,故股东丙并不需要承担蒋某的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蒋某的再次住院所花去的费用为可期待费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于2012年7月份,因治疗之必要,蒋某二次手术的各项费用尚未发生,甲公司于2012年9月份办理了注销登记,故无法在公司清算中予以解决,故这些费用为蒋某对甲享有的期待债权,所以丙应该在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剩余限额内赔偿蒋某部分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童某负责赔偿的部分,应由股东丙在出资比例内承担有限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蒋某有权向股东丙主张期待债权,但丙应承担无限赔偿责任,公司注销后的债权债务问题的约定不得对抗合同第三人的蒋某,故股东丙应承担对蒋某的无限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1、蒋某是否享有期待债权?2、甲公司注销之后的赔偿责任由谁来承担?3、应当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蒋某的二次就医发生的后续治疗费是蒋某对甲公司的期待债权。

    甲公司注销之后,债权人对公司享有的、未能得到清算的债权为遗漏债权。关于遗漏债权的处理,不能一概视为消灭,应当根据实际清算情况及遗漏债权的性质予以分别对待。遗漏债权可分为确定债权和不确定债权,确定债权是指公司解散之前已经确定成立,公司与债权人对于债权数额没有争议的债权;不确定债权是指在公司解散时或解散之后,债权人对该公司享有的具有不确定因素、难以清算处理的债权,包括已发生债权与期待债权。已发生债权是指公司解散之前已经实际发生,但对债权数额存有争议或在公司清算中因没有及时申报债权导致无法核实数额的遗漏债权。期待债权是指债权人对公司享有的、公司解散时尚未发生但确定会发生的债权。

    本案蒋某的二次就医行为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发生在公司注销之后,故无法在公司清算中予以解决,该些费用即为蒋某对公司享有的期待债权。

    (二)甲公司注销之后的赔偿责任由丙来承担?

    因童某系公司员工,发生交通事故系职务行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作为雇主的甲公司应当对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甲公司注销已经注销,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应当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并提交清算报告,因登记机关很难对清算报告进行实质审查,故实践中,登记机关往往要求股东承诺公司注销后若有其他债权债务纠纷由该些股东承担。此种承诺即为注销承诺,承诺承担公司债务的人即承诺偿债人。本案中因股东丙承诺对公司注销后的债权债务问题按其出资比例承担。故蒋某的损失应由股东丙和保险公司来承担。

    (三)股东丙对蒋某的期待债权应按其出资承担有限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属于原则性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将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前提限定为股东在清算过程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故意,如未经清算或未经合法清算等情形。对于经过合法清算程序的,虽然实体上仍然存在遗漏债权的可能性,但只要股东不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故意,则不应追究股东无限责任。

    本案中对于蒋某的期待债权而言,由于在清算时债权本身尚未发生,无法确定债权数额,甚至公司股东根本没有意识到期待债权发生的可能性,只要是经过了合法的清算程序,一般很难认定股东存在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故意,故原则上不宜追究股东无限责任。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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