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浅议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制中作用的发挥
作者:蒋艳玲 发布时间:2013-06-08 13:34:44
现代陪审制起源于英国,并随着大英帝国在近代的扩张传播至美洲、非洲、亚洲等殖民地国家。[1]如今,作为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活动,对保障司法公正、促进审判方式改革、促进司法公开、减少司法腐败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我国人民陪审员在参与案件审判活动中尤其是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过程中尚存在一些问题,制约着我国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制的作用,使人民陪审员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笔者就此提出自己的浅见,以期引起重视。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合议庭评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陪而不审现象大量存在,不能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价值。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的我国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特别是一些基层法院没有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价值,有些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由于人员编制少,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临时通知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理,人民陪审员在开庭前没有查阅案卷材料,对案件的审理也没有自己的见解,只是坐在审判席上充当合议庭成员,无法提高案件的参与度,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形同虚设,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现象大量存在,使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起不到应起的价值作用。 2、合而不议现象普遍存在,不能发挥出陪审员应有的作用。 法律虽然赋予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具有同等的独立审判权,但这一权利并没有得到有效行使。现实中大多数人民陪审员不可能达到职业法官的业务技能和要求,制度设计也主要是让其提供一名普通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视角以及对事非的基本判断,[2]由于人民陪审员法律知识的欠缺,害怕自己的观点不够专业、没有说服力,因此在案件审理完后合议庭评议时,人民陪审员不能发表独立的见解,在对证据的认定、法律的适用上,评议表决时往往随声附和,产生一种权屈从心理,自然便形成了“合而不议”的情形,没有发挥出陪审员应有的作用,只起到陪衬效果。 3、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失,使其在合议制中无法真正发挥其作用。 尽管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在法律上享有同等的事实认定权和法律适用权,长期以来,由于与陪审员参加诉讼相关的一系列制度如资格认定、选聘、待遇保障等的阙如,导致司法实践中一方面公民不愿意担任陪审员,另一方面在担任陪审员后又往往由于受各方面条件的制约无法真正发挥作用,这样在有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制度中就不可避免出现承办人控制与操纵合议庭的情况出现。[3] 二、为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制中的职能作用,建议采取如下对策 1、制度上明确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强化监督。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陪审员的责任、权力、义务明确人民陪审员的职权,要求陪审员不仅参与庭审全过程,而且在合议庭评议时,也要充分行使权力,陪审员必须首先独立发表意见,案件涉及专业知识时,如人民陪审员具有这方面专业知识,合议庭应当充分考虑和尊重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如果法官与陪审员意见分歧,不同的意见在卷宗中详细记录,人民陪审员有权将案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使人民陪审员在履行职责期间与合议庭法官享有同等权力真正落到实处。⑷确保他们在法院履行职责期间,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是解决“陪而不审”的关键。 2、人民陪审员评议案件时要独立自主地发表个人意见,杜绝“合而不议”。 法律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庭评议案件作出一些具体规定,如人民陪审员在对案件进行评议时必须对证据效力、事实认定、责任划分等问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不得只简单地表示赞同或反对,对其赞同或反对要表明自己的理由,,不得附和审判人员的意见,要独立自主地发表自己的意见,不能使自己成为“局外人”,是杜绝“合而不议”的最好方法。 3、赋予人民陪审员职务豁免权。 对人民陪审员应给予相应的职务保障,使其在履行职务时能够,防止其受到他人包括案件主办法官在内的一些人的不当影响,⑸也使其在合议制评议案件时能根据良心和社会正义的准则对案件的是非做出独立的判断。 【注释】: [1]陈林林《陪审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功能》,载于http://www.chinalawedu.com,于2013年6月6日访问 [2]易洪青《我国陪审员制度运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几点思考》,载于法律教育网,于2013年6月6日访问 [3]左卫民、吴卫军《“形合实独”:中国合议制度的困境与出路》,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2期 [4]李凡、史向阳《浅谈合议庭审理案件中人民陪审员作用的发挥》,载于中国法院网,于2013年6月6日访问 [5]《中外陪审制度浅谈-兼论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的意义及完善》,载于法律教育网 (作者单位:广西全州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