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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中存在问题研究
作者:陈卫仕 发布时间:2013-03-26 14:45:37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也是党的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和落实司法民主、司法为民理念的重要举措之一,其遵照一定程序吸收普通公民参加案件审判活动,既拉近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增进了双方感情,让当事人通过诉讼体会到了现代司法文明。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还有利于促进案件调解结案,缓解基层法院审判人员的不足,增加审判的亲和力等价值功能。然而,不容回避的是,随着这一制度的实施过程,我们也发现了其中存在的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笔者借此机会做以浅要分析。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中面临的问题及原因 一是部分审判人员对陪审制度实施接受过程慢,导致不用或滥用陪审员现象发生。少数法官认为开庭、评议要考虑陪审员的时间、水平等,不如本庭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便捷,加之对合议庭审理的案件质量实行责任追究,审判长和审判员都要承担很大的责任压力,因此,一部分审判人员从保证案件质量考虑,不愿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陪审制度实施消极抵触,不愿接受。 二是个别陪审员存在“陪而不审”现象。有的人民陪审员由于对案情不熟,缺乏业务知识,有的自身也认为他们只不过是一种摆设,没有什么实际意义,既决定不了案件的处理,也没有能力去为正确处理,所以在庭审中显得无所适从,无话可说,无话可问,最后只能“陪而不审”。虽然有的审判庭经常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审理案件,有的只是因为审判人员不足,从而频繁地使用陪审员,导致不少法庭请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只是为了“拉郎配”,没有达到这一制度设置的初衷目的。 三是相关部门对这一制度实施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由于现任的陪审员大多数是兼职,绝大多数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相当一部分是党政机关干部,有的还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当陪审任务与本职工作任务发生冲突时,大多数人还是以本职工作为重,以种种理由不按时参加审判,有的陪审员开始的积极参与选任也只是一时性起,或者好奇,或是对法院实施这一制度不甚了解,当真正了解到这一制度的内容实质及待遇后,热情逐渐减退,到庭陪审也是敷衍了事。由于没有严格的管理监督,也不利于增强陪审员责任心和陪审热情。 四是个别法院不注重对人民陪审员必要的培训。有的人民陪审员除了通过普遍人的视角,以社会道德标准对案件进行评价之外,缺乏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使得参与陪审的案件不能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同时,由于有的法院很少对陪审员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和庭审知识的相关培训,使得人民陪审员获得法律知识的渠道过窄,内容有限,所具备和拥有的司法能力不能适应陪审工作基本要求。 五是个别地方陪审经费保障不到位。由于有的地方政府财政紧张,对人民陪审员经费难以足额保障或者根本就没有列入财政预算,法院仅靠自身,也无力支出陪审经费,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陪审员制度的落实。 二、完善人民陪审员工作几点意见及对策 一是要持续完善陪审配套机制和相关制度。相关部门要对此项制度的实施引起足够的重视,从内心真正接受和实施这一制度,不要把它作为一种“摆设”和“应付”,从而才能不断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监督、管理与培训、考核机制,形成一套规范有序、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 二是要持续强化与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沟通和协调。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与法官有着平等的审判权和表决权,其一言一行也代表着国家的司法权威,因此,必须要坚决摒弃陪衬心理,法院一旦确定了陪审员名单,就要及时通知陪审员,加强与其沟通案情,提前通知陪审员到法院阅卷,以确保陪审员充分了解案情。 三是采取各种方式对陪审员进行业务培训。要定期更新人民陪审员的知识层面,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为他们订购学习资料,参与法院集中业务学习等,同时对其进行必要的考核,保障其在陪审过程中真实发挥作用。 四是强化陪审员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应将人民陪审员执行陪审职务所支出的费用等列入财政预算,作为专款拨给法院,由法院加强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断提高陪审员的生活待遇,提高他们参与陪审的热情和工作积极性。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林口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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