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朱建明 薛昌生)
6月6日,被告人莫振能犯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2年9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莫振能及其父亲管义强和被害人吴建明在本街居民莫应全家吃完进火酒后一起走路回家。当走到被告人莫振能家门口时,被害人吴建明与管义强因以前帮挑砖工钱的事发生口角,进而互相推搡。被告人莫振能见状就上前用双手用力推开被害人吴建明,被害人吴建明站立不稳,被仰面推跌在水泥地面上,致使被害人吴建明跌伤头部,导致右额颞顶硬脑膜下血肿、颅底骨折及脑疝形成。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建明伤势构成重伤。案发后,被告人莫振能的亲属代被告人莫振能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64000余元,并得到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莫振能适用缓刑。荔浦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荔浦县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莫振能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吴建明的书面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振能归案后, 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