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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资女工受伤索赔 法官巧调双方握手言和
发布时间:2013-06-03 10:08:09


     本网讯(余志刚 覃于平)   5月31日,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广西金城江区法院成功调结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被申请人河池宏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宏盛公司,系台资企业)自愿一次性赔偿申请人唐英华因工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6435.80元;申请人唐英华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损失等其他诉讼请求。雇主双方终于冰释前嫌,握手言和。

    2011年3月14日,唐英华与宏盛公司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唐英华在宏盛公司的拼板、开料岗位担任开料工作,月工资为900元。同年4月17日,唐英华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并于当日到河池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5月12日。经诊断,唐英华的伤情为:1、左拇指末节缺损并骨缺损;2、左食指、中指末端毁损伤;3、左环指末节软组织缺损;4、左小指皮肤挫裂伤。2011年10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唐英华的伤情作出鉴定,唐英华的伤残等级为七级。

    2011年12月20日,唐英华向河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宏盛公司一次性赔偿申请人唐英华因工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73457.81元。2012年3月2日,河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裁决:由被申请人宏盛公司一次性赔付申请人唐英华因工伤致残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62735.80元。申请人唐英华不服仲裁裁决,于2012年3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宏盛公司赔偿原告因工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27498元。

    金城江区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于2012年7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宏盛公司支付原告唐英华因工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66435.80元。原告唐英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2012年11月26日,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2013年5月5日,原告唐英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金城江区法院受理该案后,针对宏盛公司是台资企业的这一特殊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格外慎重。为使台资企业老板感受到大陆地区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法律的有效保护,切实体现司法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行法官多次深入宏盛公司调查走访,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同时向台商张文勇先生宣传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并针对该案所承担赔付各项经济损失逐一作出法律解释,使其对所承担的法律义务清楚明了。在法官的耐心工作下,双方终于互谅互让,达成上述协议。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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