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仗义替朋友顶罪 男子构成包庇后悔莫及
发布时间:2013-06-07 10:39:05


     本网讯(杨盛承)   朋友有事帮忙属情理之中,但帮忙却不能帮错地方,一旦触犯法律底线,就会惹来牢狱之灾。日前,因包庇交通肇事的朋友,被告人康学勤一审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以包庇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康学勤系广西资源县中峰乡八坊村农民,2012年2月4日23时05分许,唐敏(已判刑)无证驾驶桂AT5413(已报废)小轿车由资源县中峰乡中峰村唐家组方向往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资源县中峰乡中峰村肖家路段处时(省道202线51KM+600M),因车速过快,采取措施不当,在道路右侧路肩位置与左转弯的肖某无证驾驶的一辆桂U0181两轮摩托车相撞,接触后,将摩托车带出30.5米,唐敏驾驶的车辆接触后前进了72.5米远,造成肖某与其车上乘客刘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肖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事故发生后,唐敏把车留在现场,自己弃车离开事故现场,跟随肖某的家属的车到资源县人民医院,然后打电话找到被告人康学勤,要其顶替为驾驶员,被告人康学勤明知唐敏发生了交通事故,仍自愿帮其顶罪,并在2012年2月6日公安机关对该事故进行调查时作假证明对唐敏予以包庇。经资源县公安机关认定,唐敏对该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唐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驾驶过程中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康学勤明知唐敏发生了交通事故,还帮其作假证明进行包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构成包庇罪,因被告人康学勤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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